摘要:日前,在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张某当场拿到了7万元,吴某也表示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至此,一场纠缠五年,历经市、县两级法院审理的土地补偿纠纷案画上了让双方都满意的句号。
今日
检察日报
刊登竹山县检察院
《 实地丈量后,发现了症结所在 》
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吴某面对面沟通并开展释法说理,化解其心结。
日前,在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张某当场拿到了7万元,吴某也表示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至此,一场纠缠五年,历经市、县两级法院审理的土地补偿纠纷案画上了让双方都满意的句号。
2020年,吴某因建房铺路要占用张某的土地,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17万元。张某依约腾地后,吴某顺利完成了工程。然而,吴某在给付了张某7万元补偿款后,不愿支付剩余的10万元,张某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至竹山县法院。
2024年3月6日,竹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故判令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某土地补偿款10万元及利息。吴某认为,张某未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以张某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补偿协议无效,并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证明其具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仍不甘心,向十堰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吴某提交的新证据仍无法证明其主张,十堰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吴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吴某以案件正在申诉为由,向竹山县法院申请延期执行。今年4月29日,吴某向十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收到此案后,该院认为案涉土地位于竹山县,遂将案件交由竹山县检察院办理。
竹山县检察院在收到交办通知后,迅速调取该案一审、二审、再审卷宗,了解到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土地的权属问题。“光看案卷不够,必须下地丈量!”于是,承办检察官联系竹山县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局、案涉土地所在的村委会,在查看了电子测绘图、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后,与测绘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现场测量。这一量,发现了症结所在——测量结果清晰显示,吴某占用的土地,一部分属张某所有,但另一部分的归属确实有争议。张某多年前仅是私自开垦了这块闲置地,并无合法权属。
在摸清案件事实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在事实认定方面的确存在瑕疵,开展生效裁判监督并不难。但简单处理、建议再审纠错,很可能导致“案结事难了”,甚至让双方陷入执行拉锯战。承办检察官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识别到此案存在标的额不大、吴某具备履行能力等利于和解的优势,具有促成双方和解的必要性和空间。经细致研判,检察官决定以“背靠背”的方式开展和解工作。
承办检察官首先同张某取得联系,将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结果进行告知,并与其深入沟通,随着释法说理的不断深入,张某逐渐降低了心理预期,最终同意在吴某一次性给付8万元占地补偿款后了结这桩陈年旧事。随后,检察官从吴某的律师处了解到,吴某近期手头较为宽裕,具备履行能力,于是从张某开垦了这块闲置地,多年的精心维护、占地造成的青苗毁损等多方面入手,与吴某进行深入沟通,引导其换位思考,动员其在能力范围内尽量给予合理补偿。在承办检察官的引导下,经多次协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支付7万元补偿款的和解协议。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一楠、韩晓玲 责编/国华 终审/徐婧
来源:十堰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