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景区直播路人或涉侵权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8-09 09:33 2

摘要: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景德镇一些景点打卡点拍照留念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直播间摄入画面,部分直播间用于售卖酒店房间、景区小商品等。这些主播将镜头长时间对准打卡区域,不知情的游客入镜后,直播间观众还会对游客的外貌、行为等“评头论足”。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景德镇一些景点打卡点拍照留念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直播间摄入画面,部分直播间用于售卖酒店房间、景区小商品等。这些主播将镜头长时间对准打卡区域,不知情的游客入镜后,直播间观众还会对游客的外貌、行为等“评头论足”。

8月6日,有媒体记者致电景德镇古窑民俗博览区,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景区内部酒店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直播,会立刻反映该情况,让主播将镜头对准无人处。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此前因商家直播导致游客“非自愿入镜”的纠纷不在少数。据媒体报道,有网友发帖称,沈阳市一温泉酒店直播时镜头对准室内泳池,商家直播过程中,泳池内顾客的一举一动都被暴露在镜头下,评论区也有网友对顾客评头论足。当事酒店工作人员后来表示,已收到消费者意见,将会进行整改。

近年来,直播业态兴起,许多商家都在尝试线上直播的形式引流,以吸引游客。法治网记者就此随机采访了多名网友,不少人都表示,自己在景区旅游时曾遇到过“被迫入镜”的情况。那么,若主播镜头长时间对准唯一打卡点,游客无法避开拍摄,是否构成变相强制同意?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表示,当主播将机位长时间固定于唯一打卡点,游客事实上无法绕开镜头时,已超出“偶然入镜”的合理范围,属于“事实上的强制”。此种情况下,游客的沉默就不能视为同意。

那么,景区对游客的直播行为是否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尹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书条款仅限于“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法定豁免。景区虽属公共场所,但只要游客面部、体态等具有可识别性,主播仍须事先征得同意,否则构成侵权。此外,尹玉表示,游客虽处于公共场所,但若其具体行为被未经同意的直播记录并公开,可能超出公共场所行为的合理曝光范围,擅自拍摄并公开此类画面构成对个人生活安宁或私密活动的干扰,从而侵犯隐私权。

游客若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尹玉律师建议,游客可以将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保存下来,如截图、录像等,并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同时向直播平台投诉主播的侵权行为,要求平台删除相关内容,并对主播进行处理。若侵权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持续存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文 郑淳心)@法治网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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