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西方法学话语垄断,确立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地位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8-11 16:14 2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催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形成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模式。与之相适应地,必然要产生也需要产生阐释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知识体系,这样的知识体系必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并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

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催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形成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模式。与之相适应地,必然要产生也需要产生阐释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知识体系,这样的知识体系必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并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自清末修律以来,我国先后移植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一度移植苏联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改革开放以来,学界逐步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又转向学习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可以说,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发展整体上呈现“外发型”特征,内源式的发展面临较大困难,自主性问题始终困扰着中国法律的发展。法律移植固然是在短时间内建立法律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的捷径,但其所蕴含的西方的价值内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国传统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张力。

开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基本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突破西方法学话语垄断,确立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地位,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做好理论支撑。

准确把握理论渊源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非凭空建构出来的,而是建立在正确的理论基础上。可以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三个维度探寻其渊源。

首先是明确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回答了法的本质等一般性问题,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理论基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理论,主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目的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回答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目的,即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功能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揭示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功能,即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引领法治实践作用、增强法治自信的作用等。三是系统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大法治观”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奠定理论框架,统筹了国内法治理论与涉外法治理论、国家法理论与党内法规理论、传统法学理论与新兴领域法学理论等。四是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中国文化-中国国情-中国问题”范式,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基础逻辑,“两个结合”则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具体方法。

其次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符合历史逻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独特基因,是中国法学摆脱“言必称希腊”的底气之所在。因此,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实现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此外,建党以来的一百多年时间里,中国共产党在法治领域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基础性支撑。

再次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根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成功实践使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成为可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揭示了法治建设实践的三个维度,即国家、政府、社会。这三个维度的法治建设经验,都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实践根基。其中,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顶层制度框架;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行政法治样本;法治社会建设实践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基层治理经验。

科学设定目标与路径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分阶段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久久为功,要区分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从总体目标来看,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具备“四性”。一是中国法学知识的主体性。所谓的主体性,是指在知识的生产、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作为主体的中国及其法学工作者发挥着主导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同时,作为客体的法学知识能够满足主体的实践需要。二是中国法学知识的原创性。所谓的原创性,是指法学知识来源于主体自身的创造,而不是对西方法学知识的“照搬照抄”。原创性的知识还必须具有“首次创造”“超越传统范式”等特征。三是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权威性。即,中国法学知识要实现对其他域外知识体系的超越,确保先进性,具备较强的解释力,从而为其他主体所认可。四是中国法学知识的体系性。体系性是指中国法学知识的整体应当是一套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的知识系统,系统内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系统外部具有较强的协调性。

从阶段性目标来看,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遵循知识生产的一般规律,分别从“初阶-进阶-高阶”三个阶段推进。相比总体目标的抽象性,阶段性目标更为具体。“初阶”是完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奠基。这就需要对中华法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资源进行系统梳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资源进行全面梳理,同时致力于发现、挖掘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原创性法理。“进阶”是开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实体建构,主要包括中国法学核心概念体系的建构、中国法学核心范畴体系的建构、中国法学核心命题体系的建构、中国法学核心法理体系的建构,搭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高阶”是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进行动态调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行体系化调适,强化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自洽性;二是进行实践化调适,增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应用性;三是进行国际化调适,提升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全球治理的法理贡献。

完善多元保障体系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并非学术界一家之事,而是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保障。具体而言,需要完善组织保障体系、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保障体系、海外传播保障体系等。

首先是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本质上属于“学”的范畴,尤其需要进一步发挥党统筹谋划、协调各方、整合资源的作用,构建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强化有组织科研。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评估标准,以全面反映、评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进展。此外,还应当在科研经费的分配上,向研究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项目进行倾斜,组织开展各类专项研究。

其次是完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保障体系。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两个重要保障。法学研究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智力支持,法学教育则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以开放的胸怀,在了解世界各法域的法学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当前,我国并不缺乏了解域外法学的专门人才,但多数停留在借鉴层面,具备解构西方法学理论能力的人才仍然匮乏。总而言之,要加大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及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要努力培养具备解构西方法学理论的比较法人才。

再次是完善海外传播保障体系。要坚持全球视野,坚定法治自信,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走出去”。一是要积极主导或参与创建国际性法学学术组织、学术团体,搭建知识交流与传播的海外平台。二是要有节奏、有计划地培养国际化法治人才,推动知名法学学者到重要国际机构或组织任职。三是要积极建立多边法学学术研究合作机制,包括联合举办论坛、共同开展项目研究等,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世界融合发展。四是要加强相关著作的外译工作。

法学知识体系是一种社会意识。由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这一“社会存在”必然决定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这一“社会意识”。因此,必须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进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来源: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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