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万亿体育市场有了 “定盘星”:新《体育法》让权利边界更清、纠纷解决更快丨律新调研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8-13 14:16 1

摘要:在当今时代,体育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数字技术的融入更是为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国家体育总局《"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体育产业总规模将达到5万亿元,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居民体育消费总规模超过2.8万亿元,从


作者丨律新社研究员 郭浩文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数字浪潮中的体育赛道,法治与产业的互动愈发鲜明——新《体育法》实施后,这种法治护航产业、产业反哺法治的共生现象更趋显著。

在当今时代,体育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数字技术的融入更是为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国家体育总局《"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体育产业总规模将达到5万亿元,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居民体育消费总规模超过2.8万亿元,从业人员超过800万人。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入,让赛事数据、转播权等权益的商业价值呈指数级增长,但也使权益纠纷复杂度大幅提升。

在体育赛事领域,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其商业价值日益凸显。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赛事数据侵权纠纷频发,严重阻碍了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例如,一些未经授权的平台擅自转播体育赛事,窃取赛事数据并用于商业盈利,这不仅损害了赛事组织者和版权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此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纠纷解决周期长、成本高,使得许多体育从业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2025年5月,律新社研究中心正式启动《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5):文娱体育领域》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到,为了破解实践难题,新《体育法》在权利确权方面,明确了体育赛事数据、知识产权等权益的归属和界定标准,为体育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纠纷解决方面,建立了专门的体育仲裁制度,旨在为体育领域的各类纠纷提供高效、专业的解决途径,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一、体育赛事数据与组织者

权利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

在数字经济时代,体育赛事数据呈现出极为显著的多元价值,这使其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全民健身数据为例,它具有鲜明的公共服务属性。通过对全民健身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政府能够精准了解民众的健身需求、偏好以及不同地区的健身活动开展状况。基于这些数据,政府可以合理规划公共体育设施的布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全民健身活动,从而有效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蓬勃发展,提高国民身体素质。

而赛事转播数据则展现出强大的商业开发价值。赛事转播商通过购买赛事转播权,获取赛事的实时数据,并将其转化为精彩的赛事直播内容。这些数据不仅吸引了大量观众观看比赛,还为广告商提供了精准的广告投放渠道。广告商能够根据赛事转播数据所反映的观众特征和观看习惯,制定个性化的广告投放策略,提高广告效果,实现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新《体育法》在赛事组织者权利保护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从传统的“转播权”概念升级为“赛事信息传播权”,这一转变具有深远的意义。传统的“转播权”主要侧重于对赛事直播信号的传播控制,其保护范围相对狭窄,且主要基于物权保护框架。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体育赛事的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仅依靠物权保护框架已难以满足赛事组织者权利保护的需求。

戎朝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戎朝团队参与了《体育法》第52条的修改工作。该条款涉及赛事标识及赛事转播权相关权益的条款,系我国首次在体育法层面确立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民事权利。此条款设计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参考了法国、意大利等国的相关立法思路,首次明确规定体育赛事组织者对其赛事转播画面(含动态与静态影像)及相关数据享有原始权利。

戎朝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表示,鉴于此次立法突破,建议法律从业者积极跟进立法动态,深入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及法治理念,把握体育法律领域的发展机遇。其团队目前承办的重大案件多涉及体育法实务及体育版权商业价值领域,尤其在赛事标识、数据权益等专业方向积累了丰富经验。戎朝认为,该专业领域虽涉及细分市场规模,但该领域是体育产业核心价值之所在,属于高价值知识产权。未来知识产权案件的发展方向,将趋向于新类型前沿案件、高价值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我团队已逐步调整业务重心,专注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顺应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

二、纠纷解决新路径:体育仲裁

与司法救济的协同机制构建

2023年2月11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正式确立。作为全国唯一的专门处理体育领域纠纷的仲裁机构,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为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该委员会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委员构成广泛,涵盖了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以及长期从事体育法律研究的权威专家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工作者代表。这种多元化的委员构成,既保证了仲裁机构在法律层面的专业性,又充分考虑了体育行业的特殊性,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各类体育纠纷。

在适用范围方面,《体育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均属于体育仲裁范围。这一规定为体育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体育领域的许多专业性纠纷能够通过体育仲裁这一专业途径得到解决。

张冰

兰迪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冰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表示,此次修订前,体育仲裁制度尚属空白。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11日正式成立,运行至今已逾两年。可以说,正是基于《体育法》的修改,才建立了这一体育仲裁制度。此前,《体育法》中并无体育仲裁的相关规定,这曾导致实践中面临困境。具体而言,在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前——即两年前尚未设立该机构时——相关争议案件由中国足协或中国篮协进行裁决。然而,这些协会并非法定仲裁机构,其所作裁决无法获得法院认可。若当事人持足协或篮协的裁决结果向法院申请承认或执行,法院将不予认可,因该裁决被视为非法定仲裁机构作出。因此,裁决的执行只能依赖纪律处罚手段。所谓纪律处罚,即当俱乐部或运动员拒不执行裁决时,足协或篮协可对其施以处罚,例如警告、禁赛等。在此压力之下,当事人或可能履行裁决,其执行更多依赖于纪律处罚程序。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其裁决效力与民商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同,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乃此次修法带来的最为显著的积极变化,当然《体育法》修订还包含其他内容。

然而,体育仲裁与《仲裁法》的衔接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需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件,以确保体育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以及仲裁协议的形式合法。在体育仲裁中,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愿意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单独签订仲裁协议书等。只有满足这些要件,仲裁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体育仲裁程序才能顺利启动。

白显月

国浩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

国浩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白显月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表示,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体育仲裁的管辖范围曾引发广泛讨论。事实上,体育法最初的修订草案并非现行版本,其最终形态是经部分专家或相关立法者调整后形成的。此举旨在避免体育仲裁与现行法定司法管辖权——如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产生混淆或冲突,防止出现管辖权重叠等问题。以足球领域为例,因其资金投入巨大、球员转会身价高昂而备受关注。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往往具有复合性,并非单一的工作合同争议。这类工作合同本身即区别于普通劳动合同:足协章程中称之为“工作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若完全适用劳动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如远低于球员实际价值的赔偿金),球员显然无法接受。足球运动员的商业价值与社会认可度远超普通劳动者,其保障水平也远非劳动法所能涵盖。此外,纠纷还可能涉及肖像权、赞助合同等复杂内容。肖像权问题已超出普通劳动合同范畴;赞助合同则具有商事合作性质,可能涉及球星衍生品开发(如纪念品、运动装备)或商业品牌代言等。若将不同层面的争议拆分至不同机构处理(如工作合同诉诸劳动仲裁、商业赞助诉诸法院、肖像权诉诸体育仲裁),显然不切实际。不同机构裁决结果可能不一致,且无法综合考量案件全貌。因此,整体性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更为适宜。此类工作合同具有显著特殊性,其适用的诸多规则与劳动法相悖或未被劳动法覆盖,应交由专业机构处理。唯有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专家方能深刻理解足球领域的独特性——该领域存在许多劳动法专家难以理解或接受的原则与标准。劳动法中诸多禁止性规定在体育领域亦不可行。因此,相关争议必须交由专业仲裁机构处理。国际上也普遍由体育仲裁机构一揽子解决此类纠纷。

通过构建“行业自治-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三级处理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实现对职业体育纠纷的有效解决。行业自治可以充分发挥体育行业内部的自律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的调解、纪律处罚等方式,解决一些轻微的纠纷。仲裁裁决则可以利用其专业性和高效性,解决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司法监督则可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三级处理机制的构建,有助于维护职业体育领域的秩序,促进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

三、实践挑战与完善路径——

从权利落地到纠纷化解的细化探索

新《体育法》的修订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了基础性规则框架,但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受限于行业复杂性、技术快速迭代等因素,仍面临诸多亟待破解的实践难题。这些问题既涉及权利确权的实操性障碍,也包括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不畅,更面临新型技术应用带来的规则挑战。针对这些痛点,需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推动法律规则从“文本”走向“实践”。

(一)实施中的现实梗阻与典型难题

尽管新《体育法》在权利保护与纠纷解决方面实现了立法突破,但近两年的具体适用中,以下三类问题仍较为突出,成为制约体育产业法治化进程的关键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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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利确权与流通困境

数据权利登记平台的缺失是制约体育数据产业发展的关键瓶颈。在体育赛事数据商业价值日益凸显的背景下,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登记机制,数据权属证明成为实践中的高频难题。这不仅增加了权利人维权时的举证难度,更导致数据交易中“权属不清不敢交易、交易后易生纠纷”的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体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有序发育。

2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不畅

体育仲裁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细则尚未明确,导致实践中程序适用混乱。运动员与俱乐部的纠纷常涉及多重属性——既可能包含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又可能涉及赛事资格、商业赞助等体育专业争议。由于缺乏清晰的区分目录,当事人往往难以确定救济路径,法院也因管辖权判断依据不足而延长审理周期,降低了纠纷解决效率。

3

新型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空白

AI生成赛事内容等新型侵权手段的法律定性模糊,对现有规则体系构成挑战。随着AI技术在体育领域的应用,未经授权利用赛事数据生成模拟赛事、精彩集锦等内容的行为日益增多,但现行法律对这类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侵权判定标准尚未明确,导致权利人维权缺乏清晰依据,赛事数据的商业价值保护面临技术冲击。

(二)靶向破局:多维度制度优化方案

针对上述实践挑战,需从规则细化、机制衔接、技术赋能三个维度构建解决方案,确保新《体育法》的立法目标落到实处,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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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体育数据确权与流通规则体系

针对数据权利登记难题,应推动地方政府开展数据确权登记试点,建立全国统一的体育赛事数据权利登记平台,明确数据采集者、加工者、使用者的权利边界,并通过标准化登记流程发放权属证明,为数据交易提供合规基础。同时,制定《体育赛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指南》,区分公共服务类数据(如全民健身数据)与商业类数据(如赛事转播数据),明确不同类型数据的保护强度与流通许可模式——原始数据流通需经采集主体授权,衍生数据流通则需兼顾开发者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实现数据安全与利用效率的平衡。

2

细化纠纷解决程序衔接机制

为破解程序适用混乱问题,需由国家体育总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项司法解释,明确体育仲裁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管辖边界:对于纯粹劳动争议(如基础薪资支付),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对于体育专业争议(如禁赛处罚、转会资格),纳入体育仲裁范围;对于复合性纠纷,建立“先行分类、协同处理”机制,避免程序割裂。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为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供操作指引,提升纠纷解决的规范性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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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制框架

针对AI生成内容等新型侵权,应建立“技术溯源+规则约束”的双重规制体系。一方面,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赛事数据全流程存证,通过不可篡改的时间戳和哈希值固定数据来源与流转轨迹,为侵权判定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明确AI生成内容的“来源追溯+收益分配”规则——要求AI生成内容需标注训练数据来源,未经授权使用赛事数据生成的商业内容,需向原始权利人支付合理收益,既保障创新空间,又维护赛事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结 语

新《体育法》在权利确权与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为体育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展望未来,随着体育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需要进一步破解“规则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通过跨部门协同,加强体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管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体育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技术创新,利用数字技术提升体育产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构建“确权有依据、交易有效率、纠纷有解法”的体育法治生态。这将有助于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体育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体育强国与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律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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