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男主播谈恋爱刷了120万元礼物,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60万元,法院:不用还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8-15 08:16 2

摘要:辽宁女子小陈与辽宁男主播小吴通过直播平台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小陈多次给男友刷礼物,支付了120万元左右给平台。双方分手后,小陈起诉要求男方返还打赏款项6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法院二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女方曾明确告知男方其打赏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根据

辽宁女子小陈与辽宁男主播小吴通过直播平台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小陈多次给男友刷礼物,支付了120万元左右给平台。双方分手后,小陈起诉要求男方返还打赏款项6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法院二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女方曾明确告知男方其打赏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也无法推定。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对此案的二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判决书,小陈出生于1988年,小吴出生于1993年,系某平台主播。2020年末至2023年初,小陈与小吴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小陈多次在平台充值,向小吴进行打赏,同时也向其他主播打赏。

小陈自述,自己支付了120万元左右至直播平台,经平台结算后发放到小吴账户中。女方认为,小吴经常装可怜、哭穷,以经济困难为由博取同情,并要求在直播间帮忙为其刷礼物支持直播事业,还向法院提交了二人66页聊天记录截图,认为双方关系非常亲密,有携手结婚的打算。另外,女方提交了其他聊天记录截图等内容,认为小吴在与前女友交往期间脚踏两只船,为了骗小陈打赏,又同时与小陈交往。

女方还认为,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予以判定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附条件的赠与。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虽没有明示,但若综合各种因素,双方都明白此类赠与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此外,结合生活实际,不可能将“双方无法结婚时,赠与的款项需要返还”进行提前约定。上述打赏是基于恋爱关系作出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赠与,且已超过正常社会交往范畴、超过了二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小陈请求,小吴返还60万元及利息等。

小吴对小陈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他认为,仅能从打赏中获得25%左右的收益,小陈清楚地知道平台打赏的机制,小陈为了寻求精神满足和社交目的,以多开小号的方式进行打赏,在小吴的直播间以及网络平台中为自己获得了资金雄厚、出手阔绰的赞誉,这属于消费行为,并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还否认了与小陈之间存在欺骗感情的情况。

法院一审认为,小陈的打赏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没有证据证明此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还表示,小陈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愿按照协议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并在使用平台的过程中通过充值、观看、打赏、直播互动等功能满足其精神需求和社交目的,应对自己作出的打赏行为负责。

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出,小吴与小陈均承认双方曾经是恋爱关系,小吴与小陈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足以证明二人有缔结婚姻的打算,另外,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脚踏两只船”“为骗打赏又同时与小陈交往”。

小陈上诉后,法院二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小陈曾明确告知小吴对他的打赏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也无法推定打赏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小吴对此应该知情。女方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小吴以恋爱为名欺骗其进行打赏。

小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充值再对小吴进行“打赏”,不论是基于对小吴的追求还是基于与小吴的恋爱关系而为其刷业绩等,均是其主观自愿的自主的赠与行为。无证据证明该赠与附有义务或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故小陈主张小吴需要向其返还案涉充值的款项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转自:极目新闻记者 柳琛琛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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