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岳阳,因水而生,因水而兴。全市湿地总面积达2852平方公里,湿地率达19.19%,湿地保护率达67.27%。境内涵盖湖泊、河流、滩涂等7种湿地类型,坐拥东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和6处省级重要湿地,378种鸟类在此栖息,是白鹤、东方白鹳等12余种全球濒危水鸟的重要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岳阳市林业局联合发布《湿地保护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岳阳,因水而生,因水而兴。全市湿地总面积达2852平方公里,湿地率达19.19%,湿地保护率达67.27%。境内涵盖湖泊、河流、滩涂等7种湿地类型,坐拥东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和6处省级重要湿地,378种鸟类在此栖息,是白鹤、东方白鹳等12余种全球濒危水鸟的重要迁徙停留地和越冬地,也是麋鹿、中华鲟、江豚等国家保护动物的重要栖息地,被誉为“世界巨大基因宝库”。今年7月,岳阳在《湿地公约》第十五届缔约方大会上获得“国际湿地城市”认证。
8月15日,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来临,恰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之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岳阳市林业局联合发布《湿地保护执法司法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依法严惩湿地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进一步发挥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所选案例包括湿地相关的行政执法、检察机关督促履职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典型案例,希望引导大家正确认识湿地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意义,理清法律误区,增强湿地保护意识。
湿地保护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1.郑某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
2.罗某某破坏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案
3.岳阳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垦破坏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汨罗市人民政府与某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5.陈某远、肖某新、刘某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6.张某齐、刘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1 郑某某未经批准擅自
进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驱车、擅自进入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9日,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当事人郑某某驾驶1台灰色皮卡车,携带钓鱼的工具,存在擅自驱车进入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岳阳县东洞庭湖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郑某某车辆所处范围属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了擅自驱车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理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岳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解析】
东洞庭湖作为长江中游重要湿地,承担着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区域气候等关键生态功能。缓冲区虽允许科研活动,但禁止旅游休闲等人类干扰。当事人为钓鱼娱乐擅自驱车进入,不仅威胁候鸟栖息环境,车辆碾压可能破坏湿地植被,若车辆油料泄漏或碾压珍稀植物,还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生态破坏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这警示大家要建立“自然保护区非旅游区”的基本认知,破除“无人区可随意进入”的错误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擅自进入保护区可处100元-5000元罚款。本案当事人虽未造成直接生态损害,但已构成违法事实。执法机关结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500元处罚,既体现法律刚性,又彰显教育导向。本案虽“小”,处罚金额不大,但具有普遍代表性。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绝非仅是罚款数额,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在享受自然馈赠时恪守法律边界,共同守护珍贵的生态安全屏障。
02 罗某某破坏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案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放牧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30日18时45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在岳阳县中洲大堤六门闸水域,检查发现罗某某在岳阳县东洞庭湖六门闸水域有涉嫌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放牧行为,当场查获黄牛8头。岳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罗某某存在在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放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理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岳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罗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解析】
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国际重要湿地,承担着维护长江中游生态平衡的关键功能。本案中的放牧行为对东洞庭湖湿地生态造成的直接威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牛群践踏导致湿地植被退化;二是排泄物污染水体破坏水生生态系统;三是可能传播动物疫病威胁候鸟安全。保护区内的放牧行为不同于普通草原放牧,其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短期看似只是“牛吃草”,实则可能引发湿地生态系统连锁反应。
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三个认知偏差值得警醒:1.认为“祖辈都在此放牧”即合法;2.误将缓冲区当作可利用区域;3.低估法律处罚力度。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放牧活动,且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存。若造成珍稀植物破坏或疫病传播,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责任。本案1000元罚款虽属裁量基准下限,但根据条例规定,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若涉嫌犯罪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这提醒公众: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豁免性,不能以历史习惯对抗现行法律。
本案为周边居民提供明确行为指南:1.保护区全域禁止放牧,不存在“传统放牧区”;2.牲畜管理应建立围栏养殖等替代方案;3.发现他人违规应及时举报。特别建议养殖户:主动向林业部门备案养殖情况,配合建立牲畜电子标识系统,通过合法途径争取生态补偿政策,而非冒险进入保护区。
03 岳阳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
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垦破坏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洞庭湖湿地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垦、卫星遥感技术
【基本案情】
洞庭湖作为长江中游最重要的调蓄湖泊,有着“长江之肾”的美誉。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57627公顷,是我国首批加入《国际湿地公约》的六块国际重要湿地之一。近年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被非法占用、开垦,用于规模化种植,并存在机械翻耕、违法投撒农肥农药情况。2024年4月,经岳阳市检察机关调查发现,保护区内非法开垦面积共2069.9亩,开垦区域阶段性水质检测显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均超出湖泊地表水正常标准值(湖泊水Ш类标准),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大量喷洒农药除草剂的问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交办并予以督办。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以事立案并成立专案组,指导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林业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林业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止违法行为,退耕还湿,修复湿地生态环境。但2024年11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原涉案地块仍有采用大型机械进行耕种的情况。2025年3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不仅原涉案区域有再次耕种迹象,其他区域还另有7000余亩非法开垦种植油菜的线索。专案组认为该违法行为有渔民上岸的历史成因,历时久且极易反弹。
针对上述情况,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专家出具咨询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借助专家“外脑”充分论证非法开垦湿地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运用卫星遥感+视觉智能识别监督模型,分析调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类问题,并持续监督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市县两级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召开磋商会,明确保护区内规模化、机械化开垦湿地、喷洒农药种植的行为,应区别于原居民为生活所需小范围有机种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制止,相关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为解决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内非法开垦行为行政处罚力度不足,各地各部门执法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岳阳市林业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经专案组持续跟进监督,市林业和农业农村部门依托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大对属地职能部门的指导力度;华容县下发林长令禁止非法开垦洞庭湖湿地的违法行为,县委、县委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明确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加强日常监管等要求;岳阳县有序推进东洞庭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执法主体、标准,建立“网格长+网格员+专职管护员”长效监管机制,运用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同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6.5世界环境日”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动员沿湖村民签订禁止违法开垦湿地承诺书。截至目前,相关违法行为人已受到行政处罚,9000余亩案涉湿地的违法耕作物已被清除,湿地正逐步恢复自然风貌。
【典型意义】
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长江经济带的“生态节点”,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解径流、改善水质、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统筹推动案件办理,精准破解湿地保护职责交叉、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构建全方位、可视化的监督整改体系;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协同完善长效机制建设,为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注入检察动能。
04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汨罗市人民政府与某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支持磋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特别保护期、违规作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汨罗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在尚未取得水产种质资源专题报告审查意见和弃砂综合利用方案批复的情况下,擅自采用工程船和疏浚船在汨罗江河口段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违规开展河道底泥及采砂尾堆清理作业,作业期间共产生河道底泥约2.8万方、采砂尾堆清理物约7000吨,对保护鱼类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接到案件线索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和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三级协同联动,邀请汨罗市生态环境、农业、林业等部门召开问题整改工作会议。
2024年5月28日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开展初步调查。经核查,2024年4月13日至26日汨罗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在尚未取得水产种质资源专题报告审查意见和弃砂综合利用方案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在汨罗江白塘镇磊石山上游约2公里处河段进行河道底泥清理作业,该施工区域系汨罗江河口段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每年3至6月为特别保护期。该公司违规作业行为损害水生生物资源、湿地生态系统,严重威胁防洪功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鉴定,该案违规作业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70.6万元;生态修复费用1.03万元。
2024年6月14日,汨罗市人民政府召开磋商会议,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会议支持磋商。会上,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环境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并建议赔偿权利人就磋商赔偿协议向法院申请确认,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保障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汨罗市人民政府与汨罗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向汨罗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协议明确,由汨罗市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1.63万,并于2024年6月30日,落实综合鉴定报告中生态补偿措施。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生态修复进度。经核实,汨罗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增殖放流胭脂鱼、湘华鲮、倒刺耙等7种珍稀濒危物种或者保护区保护对象鲶93000余尾,螺蚌3吨,共计投入36万元;布设人工鱼巢1000㎥修复被破坏的产粘性鱼卵类产卵场,共计投入30万元;实施异地补偿修复,在施工区域北侧散播耐水湿草本植物草籽进行修复,修复面积0.7242公顷;制作和发放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册、宣传单和宣传物品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结束后,由汨罗市人民政府聘请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修复效果评估,经效果评估,已达到生态修复预期目标。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针对生态损害赔偿案件,通过司法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赔偿磋商,为赔偿权利人提供全链条法律支撑。依据专业鉴定,分类评估生态环境损害,采取增殖放流、增设人工鱼巢及湿地修复等多元方式进行修复,同时充分发挥“支持+监督”双重作用,参与生态修复验收工程,确保生态修复达到预期目标。
05 陈某远、肖某新、刘某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东洞庭湖、湿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远邀请被告人肖某新、刘某民一起到东洞庭湖电鱼。之后肖某新携带一条下水裤、一个网丝袋,刘某民穿着下水裤携带一个网丝袋驾驶电动车先后来到陈某远家汇合。接着陈某远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电鱼设备前往东洞庭湖大堤,刘某民驾驶电动车载着肖某新跟着一起来到东洞庭湖团洲大堤。将车停在大堤上后,陈某远、肖某新、刘某民携带非法捕捞渔具来到东洞庭湖一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2024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新被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副、下水裤三条,渔获物共计48.1公斤。
被告人陈某远逃跑后于2024年10月29日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民逃跑后于2024年10月29日自动投案。被告人陈某远、肖某新、刘某民如实供述了罪行。
经岳阳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中心核准,非法捕捞的水域位于“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经岳阳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所涉捕捞方法为电鱼作业,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裁判结果】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远、肖某新、刘某民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远、肖某新、刘某民均积极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该院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被告人肖某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三、被告人刘某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四、对于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背负式电鱼设备一组、下水裤三条、胶制渔框二个、非法捕捞的渔获物48.1公斤,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东洞庭湖作为长江中下游生态系统的核心枢纽,深刻影响着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东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作为长江中下游重要生态屏障,对于调蓄洪水、稳定长江中下游正常生态流量,保障长江中下游流域生态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东洞庭湖湿地是我国首批加入《国际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之一,被誉为“世界巨大基因宝库”,作为国际重要湿地和鸟类重要的越冬地,在全球生态保护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东洞庭湖湿地通过水系连通工程重建鱼类洄游通道,保障了一百余种鱼类的生存基础,同时也维护了长江水生生物基因库的完整性。渔业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江、洞庭湖具有丰富的渔业资源,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全面禁渔,洞庭湖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禁令之下,部分不法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捕捞。部分群众因对法律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进行非法捕捞从而触犯了刑罚,教训深刻。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内,在“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使用禁用的电鱼作业方法,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对东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破坏生态链,影响生物多样性发展。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洞庭湖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彰显对洞庭湖湿地的保护力度,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典型意义。
06 张某齐、刘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法狩猎、气枪、珠颈斑鸠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通告》(湘函政〔2023〕143号),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禁止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齐、刘某经商议后,由张某齐提供狩猎工具,刘某驾驶汽车,二人先后二次在湘阴县某镇实施非法狩猎,共计猎获斑鸠15只,价值人民币4500元。2024年1月7日晚,张某齐、刘某被查获到案,公安机关同时查获斑鸠9只、头灯2个、热成像仪1台、钢珠15粒、弹弓1个并予以扣押。次日,公安机关从张某齐处收缴狩猎所用的气枪1支、铅弹10粒。经湘阴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认定,张某齐、刘某猎获的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珠颈斑鸠;所使用的狩猎工具气枪为禁用的狩猎工具;所使用的夜间照明方式为禁用的狩猎方法。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弹弓一个、头灯两个、热成像仪一台、钢珠子弹15粒、铅弹10粒、气枪1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齐、刘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4500元,并植树造林450株,制作并张贴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标语20份。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珍贵资源,也是病毒的天然储存库。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生物的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岳阳处于洞庭湖地区,湿地资源丰富,野生动物属于湿地生态链的关键环节,洞庭湖湿地是众多迁徙水禽、候鸟的重要栖息地、越冬地,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也对湿地生态造成不利影响。岳阳野生动物资源丰富,野生黑水鸡、山斑鸠、白鹭、大白鹭和牛背鹭在案发地区十分常见,群众对其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环境生态安全功能、食物链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认识不够。本案的被告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缺乏认识,觉得只是捉了几只鸟,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出于侥幸心理触犯了刑法。法院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判决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履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的义务。由被告亲自植树造林对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不仅让破坏者切身感受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对破坏地的群众也具有宣传教育作用。保护野生动物,从自觉抵制非法狩猎、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开始。该案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遵纪守法,呵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