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辽宁营口公安、检察联手炮制冤案的用无罪证据做有罪指控辽宁营口已经摧毁了法律的最后一点尊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用无罪证据做有罪指控,抓捕数名无辜者后向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多次与站前区检察机关沟通,有理
对辽宁营口公安、检察联手炮制冤案的
用无罪证据做有罪指控
辽宁营口已经摧毁了法律的最后一点尊严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用无罪证据做有罪指控,抓捕数名无辜者后向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多次与站前区检察机关沟通,有理有据地向他们指出,公安机关赖以指控的证据不是证据不足或证据模糊的问题,而是典型的用无罪证据做有罪指控。尽管律师多次向公诉机关提供了无可回避和无可辩驳的无罪事实和无罪理由,但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还是将该案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近日,几位辩护律师向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并再次向法院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有罪证据恰恰是
律师主张的无罪证据。
现将案情概要陈述如下:
刘成和其妻子邓羽珊等人在大连开设文化公司和公益养老服务机构,并通过将国学分享获得讲课收益和直播带货获取收益的模式将公益养老机构扩展到全国多个地方,为 60 岁以上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免费养老,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慈善团体,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为政府承担了不小的社会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忽视了民间力量。
刘成等人通过开设文化公司,利用实地或网络(线上线下)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宣讲儒家伦理意识,提倡家道、孝道、节俭,主张善因善果,强调对作为人的自身行为的自我反省,懂得忏悔和修正,力求使自己的行为善良和符合社会伦理。由于刘成、邓羽珊等人文化水平有限,不可能创建自己的思想体系和文化体系,便从被誉为民国大善人的道德家、教育家王凤仪的著作中摘编王凤仪的语录,结合自己的心得体会,以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的《王凤仪言行录》等书籍作母本,
摘录成《王凤仪言行录十二字新传》、《齐家心语》印刷成册后供学员分享,并在“家庭成长日记”、“种子生长日记”、“自我清除日记”等向学员发放的空白记事本中以箴言的形式摘录部分王凤仪语录,以期对自己,对学员起到提醒向善的警示作用。在传播善因善果、因果轮回的过程中,会提到一些玄学概念和神学概念。还从美国夏威夷州立医院的修蓝博士(世界著名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的“自我清除疗法”中摘录一些自我清除的方法作为讲课的内容,引导学员利用心理疗法进行自我心理建设。
刘成等人宣讲中国传统文化的行为并无任何宗教背景和宗教立场,营口公安小题大做试图借打压宗教的名义获得上级支持,以期达到他们趋利执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和邀功请赏的目标。事实上,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和信仰自由,营口公安和检察的这一行为面对法律也是十分幼稚和荒唐的。
营口公安认为,《王凤仪言行录》属于迷信书刊,修蓝博士的心理疗法属于伪科学,并通过营口市新闻出版局委托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对《王凤仪言行录》及印有王凤仪语录的空白笔记本等“八种九册”进行鉴定。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据此出具了一份并无鉴定人签字仅盖公章的《鉴定意见》,并专门函告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说这份鉴定意见是一个“行政确认行为”。
营口公安将这一行政确认行为所确认的结果作为指控刘成等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刑事证据对刘成等人进行刑事追诉,公诉机关也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护人也即控告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辽宁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为“迷信书刊”的这些图书系经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由吉林文史出版社正规出版的,至今在辽宁省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全国各大图书馆依然公开上架对外借阅。这些现行合法流通的图书被当作迷信书刊作为刑事证据用来追诉无辜,营口公安和检察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另外,该案的事实发生在大连,出手抓人的却是营口公安;再有就是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刚刚抓人,来不及侦查就迫不及待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刘成名下多家银行的一千多万元资金全部转走,而不是查封冻结随案移送。
这是典型的“远洋捕捞”和“趋利司法”。
另外,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还以公益养老院职工领取的工资属于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为由,直接向公益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索要8000 元人民币,让养老院工作人员直接把钱转到了办案民警的手机上(有转款记录为证)。
营口公安和检察已经不是在履行司法职能,而是肆无忌惮地将地方司法黑恶化,其行为不仅摧毁了法律最后的尊严,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制造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严重动摇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
针对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把合法书刊确认为迷信刊物的行政确认行为,我们曾依法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被辽宁省政府无情地偷换概念,把我们对辽宁省新闻出版局行政确认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说成是对刑事证据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而不予受理,无奈,法律和理性的阳光照不破辽宁这片天。
营口公安还把刘成等人向学员印发学习资料收取成本费和直播带货补充公益养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不经法定程序也未经民政部门同意直接以刑事追究相威胁强迫关停了营口市大石桥市双台子村养老院,并跨区域以刑事追究相威胁强迫唐山生智德养老院、长春市十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长春市南关区生智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长春市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生智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多家公益养老机构关门停业,让享受公益养老的老人无所归依。
更有甚者,辩护人即控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营口市站前区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多次轮番威逼利诱五名被告人解除对现有律师的委托,并安排被告人的亲属和被告人见面,让被告人亲属劝说被告解除对律师的委托。营口市站前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为不是简单的违反诉
讼法的问题,而是为掩盖其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而采取的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和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用无罪证据做有罪追诉,系典型的司法滥权,依法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
二、营口公安对发生在大连的涉案事实异地执法,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其跨区域以刑事追究相威胁强迫关闭公益养老机构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
三、营口公安先划钱再侦查的行为严重背离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是利用公权力外衣做掩护的抢劫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
四、营口市站前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向公益养老院的员工索要 8000 元人民币的行为已涉嫌索贿;
五、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做基本判断,不听律师提出的合理抗辩意见便将该案移送法院审判的行为不仅是怠于行使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责,更是对公安机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密切配合,尤其在配合公安机关威逼被告解除对现任律师的委托上,站前区检察院更是显得积极主动。
辩护人即控告人认为,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的上述行为已经不是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问题,而是蓄意将冤案办到底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个基层公安和基层检察院能如此践踏法律,绝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被告人已不可能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逐级获得应有的司法救济,也不可能在营口通过二审终审(实质上的一审终审)的司法体制下得到公平公正的合法的审判结果。
附件:
1,《王凤仪言行录》等书刊封面和出版信息;
2,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意见和复函;
3,刘成针对辽宁省新闻出版局行政确认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4,辽宁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刘成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刘成诉辽宁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法庭代理词;
6,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
7,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8,刘成、邓羽珊宣讲传统文化部分受众的《陈情书》。
附件说明:
附件1证明了刘成等人传播的书刊系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的合法书刊;
附件2证明了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签字,不符合司法鉴定的形式要件,相反,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给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的复函表明所谓鉴定意见实际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
附件3证明了被告人刘成一再强调其传播的书刊内容系国家正规出版物,并依法律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附件4证明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偷换概念,把刘成对行政确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说成是对刑事证据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借此拒绝受理刘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一步证明辽宁省政府协同营口市公安机关伪造刑事证据炮制冤案的错误行为;
附件5 证明了刘成等人传播的书籍均是国家合法出版的正规书刊,营口公安和检察机关用无罪证据做有罪指控;
附件6和附件 7证明了营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顾事实不顾证据强行炮制冤案的紧迫危险;
附件8通过刘成等人宣讲传统文化的受众的呼声,证明了营口公安和检察机关把一个宣扬文明的善举当作刑事犯罪打击的严重滥权和徇私枉法的恶劣行为。
附件9 办案警察索要钱款的转账记录
来源:xi希迪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