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年终奖的那些事儿丨年终奖发放前劳动者离职,还能享受吗?

摘要:单位不发年终奖是违法行为吗?年终奖就是“十三薪”吗?如果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还能拿到这笔钱吗?本期《劳权周刊》就来一一解析,一次说清“年终奖”的那些事儿。

摘要:说说年终奖的那些事儿

单位不发年终奖是违法行为吗?年终奖就是“十三薪”吗?如果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还能拿到这笔钱吗?本期《劳权周刊》就来一一解析,一次说清“年终奖”的那些事儿。

年终奖发放前劳动者离职,还能享受吗?

——视约定、离职原因等综合考量

今年稍早前,曾有“有必要为了年终奖再忍半年吗”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不少网友认为,只要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载明“双方再无劳动争议”,即通常所说的“离职谅解条款”,那么原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已离职的劳动者就无法再索要了。

5月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许某2019年入职某公司,2020年7月拿到了2019年度的年终奖。2021年6月30日,许某确认无其他奖金后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声明无未支付款项。离职后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在职员工发放了8万元的2020年度年终奖。许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案涉协议书。法院判决支持了许某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此年终奖。在通常情况下,“离职谅解条款”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应当认定有效。但从上述案例来看,一方在协议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另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协议。

那么此案例的判决结果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即使提前离职也一定能够继续享受年终奖呢?其实得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将在职时间纳入年终奖的发放条件的,一般按约定处理,但需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如果约定的是必须年底在职的员工才发放年终奖,则员工提前离职一般无法获得年终奖;如果仅约定年终奖需依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且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已经确定符合,只是在实际发放奖金前离开用人单位的,员工一般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未将在职时间作为年终奖发放条件的,员工提前离职的,得看员工是否符合奖金考核的条件——如果符合,结合员工离职的原因、时间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按同工同酬原则发放员工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因此,提前离职能不能拿到年终奖,不仅要看企业与员工的约定,也要考虑员工离职的原因、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另外,在实践的评定中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发放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可以不发;另一观点认为:应将年终奖按实际工作时长折算;还有观点认为:应该发放,即使有约定也属于用人单位排除自身权利,应属无效。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讨论都是基于员工自行辞职的情形,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能因此拒付年终奖。

来源:劳动报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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