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为鉴,“刑”“民”合力共护青山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8-25 22:38 2

摘要:8月22日,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墨江县联珠镇义勇村村民委员会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庭审采用“巡回法庭 + 现场普法”的生动形式,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种子播撒在基层土壤中。

8月22日,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墨江县联珠镇义勇村村民委员会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庭审采用“巡回法庭 + 现场普法”的生动形式,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种子播撒在基层土壤中。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擅自采伐林地内林木,立木蓄积20.72立方米,价值4965元。同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田某某擅自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椿,立木蓄积5.2立方米,价值2080元。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某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对田某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因罗某某、田某某的行为同时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罗某某、田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14090元,用以恢复受损的植被。

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结合案件向被告人及旁听群众释法说理,推动“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果落地,让法治观念及生态保护意识在群众心中扎根生长。

检察履职显担当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互补优势,紧密配合、共同发力,推进形成检察履职合力。一方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者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司法惩戒+生态修复”的双重成效,以司法力量守护青山常在、绿水长流,为建设生态宜居家园贡献检察智慧与担当。

检察官提示您:

保护生态环境是全民共同责任,唯有全社会携手共治,才能让绿水青山永续传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中共普洱市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字亚雪

来源:云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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