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药出口的软件与硬件

摘要:硬件上,无论从农药生产量还是出口量上,中国毋庸置疑都已成为No.1。

很久以前读到这一页,就意识到历史最后能留下的都是软件。

毕竟硬件都有保质期,宇宙是个不断熵增的过程。

于是想到自己的老本行。

硬件上,无论从农药生产量还是出口量上,中国毋庸置疑都已成为No.1。

软件上,从传统化药的角度:

命名:CAS号、IUPAC/CA化学名称、ISO通用名、CIPAC代码。。。

测试:OECD准则、CIPAC/AOAC方法、EPPO/WHO药效评价和试验导则。。。

其他:GHS/WHO危害分类/FAOWHO产品标准/CODEX限量标准。。。

甚至还有Croplife的诸多technical monograghs,比如FAO/WHO用的剂型代码标准。。。

评价报告:EFSA/ECHA/USEPA/JMPS/JMPR......

农药全生命周期管理:FAO/WHO 46个guidelines和guidances

它们相互补充,互相认可,用制度和标准形成一张网。。。

因此我们虽然体量庞大,话语权却并不与之匹配。

比如著名的草甘膦,欧盟再评价后产品标准增加两个相关杂质,既然首家都是一个,FAO/WHO产品标准随之进行相应变更似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但变更后你家产品的相同认定还有效吗?你需要变更生产工艺吗以适应这个标准吗?Data owner 和product owner到底谁更有话语权?

当然你可以反驳,凡想到我们这里的,都得按照我们的要求重来一遍。。。

软件上,撇开传统化药:

OECD这份飞防产品报告的参考文献有70%以上来自于中国,中国有全球最多的纳米和RNAi研究机构和R&D数据。

相应OECD发布的documents则多与测试方法和评价导则相关,为产品许可上市做好充分准备。

但OECD两份RNAi的评价文件为什么叫成了consideration而不是guidelines或guidance,难道是因为里面的uncertainty太多?层级还不够?

CIPAC方法能完全用于测试市场上的飞防产品吗?需要为飞防产品制定专门的剂型代码吗?飞防产品的GAP变了后风险评价结果还能用于产品登记支撑吗?

R&D和approval之间隔着怎样一条鸿沟呢?难不成是标准(方法标准和评价标准)?

既然与新技术新产品相关的规矩(标准)有这么多gap需要填补,看看上述建立那张网的部门,FAO/WHO/ISO/IUPAC/CIPAC/OECD...几乎没有government agencies的身影,中国的农药人,你们不心动么?

如何把海量的R&D成果自行转化成落地的产品和财富?

如何在新的领域趁网还没有完全成型自行建立并输出规则?

如何主动建立参与规则制定的意识?

农药,除了产品,我们还能输出什么?

可能这才是出路。。。???

注:本文内容摘自CAPDA会议报告:关于农药标准与行业“走出去”的几点思考

内容来源: 宋华子农药故事吧

本期编辑:程贝贝

本期审核:顾倩倩

本期监制:顾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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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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