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随着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这起标的额十余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仅用4天便圆满化解。法官通过“面对面沟通+背靠背疏导”的双轨调解法,精准权衡当事双方利弊,以案例释法
荆门晚报记者 秦文 通讯员 卢前梅
近日,随着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这起标的额十余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仅用4天便圆满化解。法官通过“面对面沟通+背靠背疏导”的双轨调解法,精准权衡当事双方利弊,以案例释法答疑,成功缩短当事双方心理预期差距,最终促成保险公司赔偿当事方各项经济损失13.4万元(不含已垫付的1.8万元),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引发纠纷: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索赔诉至法院
时间回溯至2024年4月21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年近六旬老人郑某的平静生活。当天,一司机驾驶小型客车沿公路从沙洋县官垱镇开往沙洋城区,行至一社区门前路段时,与正在人行道行走的郑某相撞,导致郑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郑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交警部门认定,涉事司机对此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郑某住院治疗38天,她经历多次检查与康复治疗,身心承受巨大压力。经司法鉴定,郑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展开剩余68%据了解,涉事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1.8万元,司机也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郑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前不久,郑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多元化解:“面对面”摆诉求,“背靠背”疏分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该案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当事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只是对赔偿金额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郑某认为十级伤残对晚年生活影响深远,16万余元索赔符合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则提出需严格按照相关条款核算,初步核算金额与郑某诉求相差近3万元。
为避免案件进入冗长的庭审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组织涉事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伊始,法官采用“面对面”沟通模式,让涉事双方充分表达诉求与理由。
“我今年60岁了,受伤后身体受到影响,16万余元真的不多。”调解中,郑某通过委托代理人在电话中诉说交通事故带给她的身心伤害,其代理人也向法官和保险公司代理人展示了伤残鉴定报告、住院费用清单等。保险公司代理人则回应:“我们认可事故责任和伤残等级,但希望能在赔偿金额上有所松动。”
首轮“面对面”沟通后,涉事双方各执己见,分歧未明显缩小。见状,法官立即切换至“背靠背”疏导模式,分别与涉事双方代理人单独沟通,从法律规定、案例参考、实际成本等多维度说理释法。在与郑某代理人单独交谈时,法官拿出类似案例判决书,逐一解释赔偿计算标准:“这些都有明确法律依据,其部分主张过高。”面对保险公司代理人时,法官则从保险责任与社会义务角度分析:“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足以覆盖合理赔偿。你们作为保险人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减少伤者后续维权成本。若因小部分金额争议导致案件判决,反而会增加公司诉讼成本和品牌影响。”
成功调解:涉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赔偿协议
经过多轮“面对面”协商与“背靠背”疏导,法官结合案例数据与法律条文,为涉事双方梳理出“合理赔偿区间”: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医疗费后,保险公司再赔偿13万元至13.5万元,既符合郑某的实际损失,也在保险公司的核算范围内。
这一调解方案逐渐让涉事双方松动态度。郑某方认识到过高诉求的诉讼风险,同意适当降低索赔金额;保险公司方也意识到及时赔付的必要性,不再坚持己见。
4天后,在法官的主持下,涉事双方于审理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13.4万元(不含已垫付的1.8万元),郑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据承办法官介绍,此次调解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的组合方式,既让涉事双方充分表达诉求、释放情绪,又能通过单独沟通拆解分歧、权衡利弊,再结合案例释法让涉事双方认清法律边界与实际成本,有效缩小了期望值差距。从立案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4天,不仅为涉事双方节省了时间与诉讼成本,也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为类似交通事故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了参考。
来源:荆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