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10月8日,被告某景公司(建设单位)与原告宾某公司(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某项目抗震支架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36万余元,总价一次性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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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8日,被告某景公司(建设单位)与原告宾某公司(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某项目抗震支架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36万余元,总价一次性包干。
上述工程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10月25日,实际竣工日期2019年11月25日,2020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备案,验收结果为合格。
截至2021年2月1日,被告已经支付上述工程款28万余元,原告已经向被告陆续交付税率13%价税合计2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索要余款未果,遂于2023年2月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竣工验收后应向其上报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同时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若乙方延迟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每延迟1天处罚200元。事实上,至今原告仍未向其递交结算资料,即该工程处于未结算的状态。
案件审理时,2023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结算汇总表等送审文件,被告对上述资料不予认可。
南京法院观点: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备案,被告哦啊应于2022年9月17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
提交结算资料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工程价款,现案涉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原告亦表示待被告或法院确认具体数额后开具其余工程款发票,并在诉讼过程中向被告递交了相关结算资料。故被告以原告未提交结算资料、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总结:
1、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即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当支付工程款。可见,即便合同中约定要提交结算资料,但这不是主合同义务,承包人仍可以主张工程款。
2、即便如此,对于合同中如果约定有结算默认期条款,承包人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结算材料,一旦甲方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审计完成,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根据其报送的金额主张工程款。
来源:名侦探柯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