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阿姨育有一双儿女。儿子因不满母亲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姐姐,以履行赡养职责为由,声称其与母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为此将母亲和姐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过户,恢复母亲为房产所有人。母亲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儿子有权申请撤销吗?
张阿姨育有一双儿女。儿子因不满母亲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姐姐,以履行赡养职责为由,声称其与母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为此将母亲和姐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过户,恢复母亲为房产所有人。母亲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儿子有权申请撤销吗?
——债权主张不成立,儿子不享有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儿子以履行赡养职责为由主张债权缺乏法律依据。享有撤销权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债权,儿子将对母亲生活的资助及自身赡养支出视为借贷,混淆了法定义务与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主张不能成立,故不享有撤销权。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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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