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期4个月的黄渤海伏季休渔期将正式结束,届时大量渔船将扬帆出港,开启新一轮的耕海牧渔。黄渤海渔场是中国五大沿海渔场之一,渔业活动兴盛,海上通航密度较大。为防范化解“开渔季”商渔船碰撞风险,推动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双安全”,本文整理了商渔船典型事故案例和商渔船碰
为期4个月的黄渤海伏季休渔期将正式结束,届时大量渔船将扬帆出港,开启新一轮的耕海牧渔。黄渤海渔场是中国五大沿海渔场之一,渔业活动兴盛,海上通航密度较大。为防范化解“开渔季”商渔船碰撞风险,推动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双安全”,本文整理了商渔船典型事故案例和商渔船碰撞防范建议,提醒各商渔船员朋友们谨慎驾驶,加强值班值守,共同守好安全防线!
事故案例一(未加强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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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2024年10月10日,渔船“冀某”轮与锚泊状态的“C某”轮在锚地发生碰撞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造成“C某”轮主甲板左舷舷墙凹陷、生活区左舷船壳外板凹陷、仓库外墙横向舱壁轻微变形。“冀某”轮船艏右舷有碰撞痕迹及变形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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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冀某”轮船长未能运用一切有效手段对周围的通航环境、水域附近船舶动态等情况保持正规的瞭望,未及时注意“C某”轮的位置动态,也未对其进行连续关注。
事故案例二(不遵守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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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2023年9月24日,渔船“冀某”轮与集装箱船“E某”轮在某港主航道水域发生碰撞。本次碰撞事故中,在位于“E某”轮左舷角约10°距离约1.5海里处转向掉头,与“E某”轮构成交叉相遇,形成紧迫局面,并发生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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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冀某”轮作为让路船,没有采取避免碰撞的措施,且加速航行,缩减两船的最近会遇距离和时间,最终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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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五条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第八条 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并且,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的,应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第十六条 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
•第十八条 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在航时应给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帆船让路。
航行安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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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防碰撞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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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设备正常,确保“能看见、能被看见”
•夜间或能见度差(雾、雨、霾)时,按规定开启航行灯(红、绿舷灯、尾灯)和甲板灯,必要时加挂号型,提升自身辨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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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航行规则,避免“抢行、盲行”
•作业时选择划定的fishing ground(渔区),避免进入商船主要航道(如沿岸通航带、分道通航区),若需穿越航道,提前观察商船动态,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不逗留。
•航行中持续瞭望(包括目视、雷达、VHF监听),尤其注意大型商船的“盲区”(船首、船尾及两侧近距离区域),避免在商船正前方或近距离平行航行。
•发现商船靠近时,主动避让(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渔船在作业时通常为“被让路船”,但商船因惯性大、操纵慢,渔船应提前预判并主动调整航线),不强行抢越商船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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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获取信息,提前“知风险、避危险”
•出海前通过海事部门官网、气象预警平台等,查询航行警告、恶劣天气(如大风、浓雾)信息,规划安全航线。
•作业期间通过VHF守听当地海事频道(如VHF16频道为国际遇险与安全频道,部分区域有专属渔区通信频道),及时接收商船动态播报或海事部门的避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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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船员培训,杜绝“麻痹、违规”
•定期组织船员学习《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商渔船碰撞案例,明确不同场景下的避让责任和操作流程,避免因“不懂规则”导致碰撞。
•严禁船员疲劳驾驶、酒后作业,作业时合理安排瞭望人员,确保24小时有人监控周围海域动态,尤其在起网、放网等注意力易分散的环节,需额外加强瞭望。
商船防碰撞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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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全时段瞭望,消除“视觉与感知盲区”
•除依赖雷达、AIS外,必须安排专人进行不间断目视瞭望,尤其在近岸渔区、夜间、雾雨等低能见度环境,以及船舶转向、通航密集区等关键节点,需增加瞭望人员或提升瞭望频次。
•重点关注小型渔船(可能未开启AIS或信号弱),通过雷达仔细甄别近距离小目标,同时利用VHF守听渔区专用频道,主动获取周边渔船作业动态(如起网、放网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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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AIS、雷达、VHF、电子海图(ECDIS)等设备,确保AIS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及时更新电子海图中的渔区、禁航区、商船航道等信息,避免因设备故障或信息滞后导致误判。
•发现周边渔船时,通过VHF主动与渔船沟通(如使用简明语言告知商船航向、航速、会遇意图),尤其在需要穿越渔区时,提前通报航行计划,确认渔船是否已收到避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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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避碰规则,落实“提前避让、减速控距”
•进入渔区前,提前降低航速(预留足够操纵余量),避免因船速过快、惯性大导致避让不及;若发现渔船密集或渔船正在作业,应主动偏离航线绕航,不强行穿越渔区。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与渔船形成碰撞危险,需判断避让责任:若渔船处于作业状态(如显示作业号灯、号型),商船通常为“让路船”,需提前采取左转、右转或减速等明确避让行动,避免仅用舵避让而不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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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风险预判,做好“预案与船员培训”
•航行前结合气象预警、海事部门发布的“商渔船碰撞风险区”提示,规划绕开渔区的航线;若必须经过渔区,制定专项避让预案(如明确不同距离渔船的应对流程)。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