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2月18日,潇湘晨报记者尝试联系该剧编剧吴迪和李芳,未获回复。不过记者注意到,吴迪此前受访时表示,当时采风,有四五组类似的案例,大家之所以一直把目光聚焦在“南大碎尸案”上面,是因为这个比较出名。该剧是从很多重大恶性案件中取材,再根据剧本立意的需要,组织出现在
近日,南大碎尸案受害者家属通过网络喊话《他是谁》主演张译,抨击该剧胡编乱造,不尊重死者和家属,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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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家属喊话演员张译!代理律师要求剧方公开道歉
12月18日,潇湘晨报记者尝试联系该剧编剧吴迪和李芳,未获回复。不过记者注意到,吴迪此前受访时表示,当时采风,有四五组类似的案例,大家之所以一直把目光聚焦在“南大碎尸案”上面,是因为这个比较出名。该剧是从很多重大恶性案件中取材,再根据剧本立意的需要,组织出现在这样一个故事。真正还原的,是当时的侦破手段和侦破思路。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刘凯表示,以真实案件为原型创作的文艺作品,既涉及创作自由,又可能触及隐私权、名誉权等法益。创作的法律边界在于平衡公众知情权、文艺创作自由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电视剧人物与南大碎尸案受害者生活细节雷同
12月17日,“1996年南大碎尸案”死者刁爱青的亲属发文喊话张译,称热播电视剧《他是谁》中的“余爱芹案”与当年“碎尸案”的案情高度重合,且添加了私生活混乱等虚构情节,不仅侮辱逝者,更对逝者亲属造成了巨大心理伤害,要求出品方下架该电视剧,并公开道歉。
刁爱青的姐夫钱先生在公开信中称:“电视剧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的高度相似,不仅案发时间、被害人的名字(与刁爱青同音,且衣物上的“艾卿”与刁爱青亲笔书写的‘爱卿’一致)完全一致,就连凶手残忍的作案手法也被您们搬上影幕。考虑过我们家的感受吗?更让我们难以接受的是,剧中还虚构了与‘余爱芹’私生活‘婚外情’的剧情,这些毫无根据的胡编乱造不仅是对我死去妹妹的极大侮辱,更是给我们全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让我岳父母受不了打击一直卧床不起!”
记者梳理《他是谁》剧情发现,钱先生提及的剧情主要集中在前八集。《他是谁》展现的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一线公安民警侦破案件的状态,该剧讲述了警察卫国平(张译饰)从“88连环杀人案”到“医学院碎尸案”,横跨八年阻碍重重,却从未放弃对凶手的追查,在和罪犯斗智斗勇的故事。
在该剧第4集的剧情中提到,警方调查一起碎尸案过程中找到一件衣服,上面有“爱卿”二字,继而怀疑受害者可能是一名叫作“艾卿”的女子,该女子在夜总会上班,后来剧情显示,该女子并非受害者,而是另一起被家暴后杀夫的嫌疑人。
而据多年前媒体的报道,南大碎尸案件受害者刁爱青有一个习惯,喜欢把自己的名字复杂化写为“刁爱卿”。
与“余爱芹”相关的剧情在第5集开始出现。警方当时将碎尸案的受害人定位到一个叫“余爱芹”的女学生身上。在剧情中,有同学讲述余爱芹家境不好,男朋友送她贵重物品的情节。在第10集中,有余爱芹曾夜不归宿,在男友家中留宿的情节。
该剧编剧曾回应从南大碎尸案取材:有多组类似案件
公开资料显示,《他是谁》电视剧的编剧为吴迪和李芳。
吴迪的社交资料曾对其和李芳创作改剧本的过程作出简单说明。其表示,电视剧《他是谁》是根据他和李芳创作的剧本《平凡英雄》三部曲中的开篇之作《平凡英雄1996》改编而成,电视剧《他是谁》前八集“完美”的将原剧本在荧幕上进行了展示。其同时透露,在后面的篇章中,是该剧的剧本总监孙阳主导创作。
记者同时注意到,吴迪和李芳在去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及是否从南大碎尸案中取材。
吴迪和李芳受访是表示:“‘贴地飞行’应该是我们这个剧本非常突出的特点,在案件设计和侦办过程中,几乎和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真实情况是一致的。我们当时采风,有四五组类似的案例,大家之所以一直把目光聚焦在‘南大碎尸案’上面,是因为这个比较出名。其实我们是从很多重大恶性案件中取材,再根据我们剧本立意的需要,组织出现在这样一个故事。真正还原的,是当时的侦破手段和侦破思路。”
潇湘晨报记者尝试与两位编剧联系采访,未获回复。
律师解读多个焦点问题: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的文艺创作法律边界在哪儿?
记者查询发现,真实案例改编影视剧引发的维权不在少数。电影《我不是药神》、《亲爱的》都曾引发类似纠纷。“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操场》一事也引发被害人家属、电影团队双方律师隔空论战。
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的文艺创作法律边界在哪儿?行业资深律师、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刘凯针对此现象相关的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1、真实刑事案件改编成影视作品是否需要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同意?未经同意改编是否造成侵权?
刘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影视作品改编真实案件必须取得当事人或近亲属的同意,影视创作一般可以合理借用素材,但需平衡创作自由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界限。
如果影视作品加入虚构情节贬损逝者,且能被公众识别与特定案件相关联,则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改编后的作品中,公开指向具体当事人(或逝者),并对其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例如虚构侮辱性、不真实的情节,可能侵犯名誉权。案件虽公开,但未涉及部分隐私信息(如私人生活细节、家庭情况),若被虚构或公开,可能侵犯隐私权。
因此,若剧中情节涉及案件的关键细节或直接指向具体当事人,建议取得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或在改编时弱化与真实案件的直接关联,合理变更人物姓名、背景,避免直接指向具体案件或当事人。
2、常说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对于以真实案件为原型改编的影视作品,在改编时如果出现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细节,比如本案中的女主私生活混乱,是否会造成侵权?侵犯了何种法益?
刘凯:艺术源于生活,但在创作中如果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构情节,例如真实案件改编的影视作品中加入“私生活混乱”等情节,可能会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逝者的名誉权受到保护,侵害逝者名誉权的行为,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如果虚构情节导致亲属遭受社会舆论压力或精神痛苦,也可能构成对其亲属精神利益的侵犯。
3、以真实案件为原型创作的文艺作品创作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是否所有真实案件未经授权一律不得改编?
刘凯:以真实案件为原型创作的文艺作品,既涉及创作自由,又可能触及隐私权、名誉权等法益。创作的法律边界在于平衡公众知情权、文艺创作自由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文艺创作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创作者有权以生活事件为基础进行艺术加工。但自由需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创作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因此,改编真实案件时,需合理虚构,去除能够直接识别案件当事人或具体细节的信息,避免侵犯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权益。如果改编后的内容无法让公众直接联想到真实案件或当事人,且作品具有独立的艺术性,一般不会构成侵权。
真实案件改编不是一律禁止,但需在去识别化、避免负面情节和合理虚构的前提下进行。若直接改编涉及案件当事人或未公开细节,需获得授权,否则可能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法益。
因此,创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应注重平衡公众利益与私人权益,严格遵守法律边界,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4、在此类争议影视剧中,电视剧主演和编剧是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刘凯:是否由主演和编剧承担侵权责任,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分析,主要取决于他们在侵权行为中的角色及过错程度。在争议影视剧中,制片方、出品方通常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主演是否承担责任需视其对侵权情节的参与程度而定,通常主演在表演中是依照剧本和导演的指示,且对剧本内容不知情或没有侵权意图,一般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主演在演绎过程中主动参与或明显扩展侵权内容(例如即兴增加贬损性语言),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编剧作为内容创作者,对剧本中虚构或侮辱性情节负主要责任。尤其是对真实案件未作合理去识别化处理,或故意引发公众联想的情节设计。如果侵权内容在后续导演、制片方或演员的改动中产生,而非编剧原意,则编剧可减轻甚至免于责任。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