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影视剧订制纪录片,影视剧播出后纪录片未完成,合同能否解除?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01 16:38 1

摘要:文/汐溟影视剧的宣传推广有多种方式,制作专题纪录片是一种特殊的营销方式。为保持流量和热度,纪录片的播出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果网络剧播出很久后纪录片尚未完成,是否还有继续制作的必要?相关的投资制作合同能否解除?约定甲与乙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为进行网络剧《A

【原创】文/汐溟影视剧的宣传推广有多种方式,制作专题纪录片是一种特殊的营销方式。为保持流量和热度,纪录片的播出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果网络剧播出很久后纪录片尚未完成,是否还有继续制作的必要?相关的投资制作合同能否解除?约定甲与乙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为进行网络剧《A》宣传、推广之目的,甲、乙双方联合投资制作网络剧《A》之纪录片《B》。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策划、拍摄、制作、发行纪录片《B》;第二条约定,乙负责纪录片《B》的前期调研、制作、后期剪辑、包装等工作;第三条,《B》的发行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另行签订协议最终决定权归甲所有。第四条,乙应在签约后3个月完成制作。第三,即便不考虑前述因素,在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情形下,严重违约也可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约定乙负责纪录片的制作,且应该在签约后3个月完成制作,尽管不确定网络剧《A》在涉案合同签约时的播出计划,但根据常识推断,纪录片的完片时间应该与网络剧的播出时间大体相当。乙本应在3个月内完成制作,逾期2年多,推定乙无履行意愿或者能力,又或者履行缺乏必备的条件。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乙虽称同意继续履行且具备履行能力,应与事实不符。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纪录片制作系乙的主要义务,其逾期2年多未能履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的情形,甲主张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相关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青汁电视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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