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订婚给了6.8万现金和1.5万‘四金’,没领证就分手了,彩礼能全要回来吗?”小强把前女友小丽告上法院时,心里满是忐忑。
“订婚给了6.8万现金和1.5万‘四金’,没领证就分手了,彩礼能全要回来吗?”小强把前女友小丽告上法院时,心里满是忐忑。
“不结婚了彩礼要不要退”,是订婚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很多人以为“给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其实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德略律所主办婚姻家事案件的党红亮律师,结合这起真实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彩礼返还”的核心规则:能不能要回、能要回多少、怎么要回。
案情回顾
小丽和小强在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后,小强父母给小丽六万八千元现金作为彩礼,并为小丽购买了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和金手镯作为“四金”,共计一万五千元。小丽的父母陪嫁了各类物品共计两万元。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因为家庭琐事逐渐产生了矛盾,因此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小丽便独自离开小强家外出打工,不再回来。于是小强将小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丽和小丽父母返还彩礼共计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
①6.8万现金彩礼,因双方未领证且男方对“未结婚”也有过错(拒绝配合登记),判小丽返还80%,即5.44万;
②1.5万“四金”与小丽父母2万陪嫁物品相互抵消,不再单独返还。
订婚后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彩礼的本质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没领结婚证,“结婚”这个条件没实现,给彩礼的一方就有权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男方给予女方彩礼,是以女方与男方结婚为条件的,一旦女方未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哪怕办了订婚宴,男方仍然可以主张返还彩礼——这是小强能起诉要回彩礼的核心法律依据。
先分清范围:哪些算“彩礼”?
首先要明确,并不是所有给出去的钱物都算彩礼,法院在受理后,会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价值大小”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情形不算彩礼:
(一)节日、生日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如几百元的红包、鲜花、蛋糕);
(二)日常消费性支出(如吃饭、看电影、买奶茶的开销);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如几十元的钥匙扣、围巾)。
而像上述案例中的“大额现金”“价值1.5万的四金”,因明确以“订婚结婚”为目的、价值较高,且符合当地习俗,就会被认定为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恋爱期间互赠的礼物,双方父母的见面礼、改口费等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返还数额:看3个关键因素
实践中,“可要求返还”并不代表“能全要回来”,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减比例,案例中判80%返还,就和这3个因素有关:
01 双方过错程度:
法院查明“小强拒绝配合办理结婚登记”,对“未结婚”也有过错,所以没判全退;若完全是女方悔婚、隐瞒已婚事实,可能判全额返还。
02 共同生活时间:
如果订婚后已同居半年以上,且彩礼有部分用于共同开销(如租房、日用品),返还比例会更低;上述案例中双方几乎没有共同生活,所以返还比例较高。
03 彩礼是否已消耗/抵消:
案例中1.5万“四金”与2万陪嫁抵消,就是因为“陪嫁是女方为结婚准备的财物,可与彩礼折抵”;若彩礼已用于买订婚酒席、装修婚房等,也会扣减相应金额。
结语
彩礼本是美好爱情的象征,不应变成冷冰冰的金钱交易。即便夫妻感情不再,希望也是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留给彼此如初见时最美好的回忆。
○ 律师简介 ○
——党红亮律师——
·北京德略律师事务所主任
·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
·央视财经频道嘉宾律师
·央视社教法制栏目特邀律师
·央视《法律讲堂(生活版)》专家库律师
·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
来源:律视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