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月领证,2月女方住院,之后就分居闹离婚——小强以“闪婚闪离”为由,要求小丽返还2万彩礼和医药费,却被法院全部驳回。
1月领证,2月女方住院,之后就分居闹离婚——小强以“闪婚闪离”为由,要求小丽返还2万彩礼和医药费,却被法院全部驳回。
离婚后彩礼到底要不要还?“闪婚闪离”是不是必然要退彩礼?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德略律所主办婚姻家事案件的党红亮律师,结合这起真实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民法典》关于“离婚返还彩礼”的具体规定。
案情回顾
小丽和小强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月份登记结婚,2月,小丽因病住院一个多月,出院后两人一直也没有生活在一起。后来因为感情破裂,小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小丽返还彩礼和部分医药费。经查,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小丽有2万元现金,是小强父母给的彩礼,女方父母陪嫁了一些家电。法院审理后,给出了明确判决:
01彩礼不返还:
两人已领证,不属于“未结婚”、“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且彩礼也未导致小强家“生活困难”;
02医药费不返还: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支付医药费是应尽责任;
03陪嫁需返还:
小丽父母婚前陪嫁的家电,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小强需返还。
离婚返还彩礼的3种法定情形
很多人以为“离婚就能要回彩礼”,但《民法典》有严格限制——只有符合3种情形,法院才支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注: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案例中的小强之所以被驳回,就是因为他的情况一条都不沾:第一,两人已领证,排除第1种;第二,小丽住院期间两人仍有婚姻存续的实际关联,不属于“确未共同生活”(“确未共同生活”通常指领证后从未同居、仅办仪式未实际一起生活),排除第2种;第三,2万彩礼数额不大,未让小强家陷入“生活困难”(需达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排除第3种。
除了法定情形,法官还会考虑这些因素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在实践中,法官还会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下这些因素可能影响返还比例:
01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如果领证后仅短暂同居,且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状态,返还概率会高于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
02 彩礼数额大小:
若彩礼数额远高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即使不符合“生活困难”,法院也可能酌情判决部分返还。
03 彩礼是双方过错程度:
如果因一方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在彩礼返还中可能承担更重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按过错比例调整返还数额。
04 家庭经济状况
这里的“困难”是指绝对困难——即给付彩礼后,男方家庭靠自身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需提供借款凭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单纯“生活水平下降”不算在内。
05 是否生育子女
若婚姻中已生育子女,或女方有怀孕、引产等情况,考虑到对女性身心的影响,法院通常会大幅降低返还比例,甚至不支持返还。
06 彩礼使用情况
如果彩礼已用于婚礼酒席、租房、购买家电等共同开支,可凭消费凭证扣减相应数额,避免“全额返还”的不公平结果。
结语
就受赠彩礼方而言,婚姻不能成为敛财的一种方式,彩礼的给付要以自愿为原则。就给付方彩礼一方而言,给付彩礼时也要结合自身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量力而为,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沉重负担,避免离婚时再因返还彩礼引发纠纷,“情伤”再添“心堵”。
○ 律师简介 ○
——党红亮律师——
·北京德略律师事务所主任
·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
·央视财经频道嘉宾律师
·央视社教法制栏目特邀律师
·央视《法律讲堂(生活版)》专家库律师
·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
来源:律视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