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库」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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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 活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上述所说的盗 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 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邓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性质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2-1-219-001 / 刑事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 管理活动罪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2011.09.16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盗窃 ;未 成年人

裁判要旨: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 活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上述所说的盗 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 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 城内多家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李 某某、刘某乙、朱某某(年龄在12周岁至15周岁不等)住宿,并提供 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 方式入室盗窃财物,具体如下:

1.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组织、指使下,杨某 某、林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自己家 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 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某某。

2.2010年9月29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组织、指使下,杨 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县朝阳路刘某丙家,爬墙入室盗得黑色尼康牌 相机一部(价值1 200元)和手镯一只(未估价)。后两人将赃物交给 邓某某。

3.2011年1月6日16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组织、指使下,张某 某、刘某甲、朱某、刘某乙到县城教育路何某某的住处,踢开木门入 室盗得现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机一部,诺基亚、三星、海尔牌手机各 一部和香烟等物,赃物共计价值1 900元。后何某某回到家中,张某某 持菜刀对何某某进行威吓,并与同伙逃离现场,将上述物品交给邓某 某。

4.2011年1月12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组织、指使下,张某 某、刘某甲等人去到翁源县建设一路甘某某家,撬门入室盗得现金2 900多元和组装电脑(价值2 500元)等物,后将上述款物交给邓某 某。

5.2011年1月22日15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组织、指使下,张某 某、刘某甲、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县龙英路黄某某家,撬门入室盗 得佳能、索尼牌数码相机各一部,飞利浦、诺基亚牌手机各一部,劳 力士手表一块及酒、茶叶等物一批,赃物共计价值4 950元。后将茶 叶、手表交给邓某某,酒、相机、手机被朱某某、张某另外处理。

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邓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事实略),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 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采取为未成年人开房、提 供吃、住、玩等方式,笼络7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追随自己,并多 次指使上述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 治安管理活动罪;邓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 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 罚。邓某某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所犯敲 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邓某某在组织杨某某等人在黄 某某家盗窃财物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对其此次犯罪从轻处罚。故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名侦探柯柯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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