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9-05 09:40 2

摘要: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律师函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的法律判断。其核心在于区分“正当维权”与“以维权为名行诋毁之实”的界限。

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律师函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的法律判断。其核心在于区分“正当维权”与“以维权为名行诋毁之实”的界限。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法律分析。

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诉讼外的法律交涉文书,其主要功能是向特定对象传达委托人的立场、要求及可能的法律后果,旨在促成和解、澄清事实。其标准的、合规的送达方式应当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给特定相对方,而非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

将其发送至微信朋友圈,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

受众变化:从“特定对象”变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即所有微信好友及可能二次传播的公众)。目的可能异化:从“私下交涉”变为“公开施压”或“舆论审判”。内容性质变化:律师函中的指控和主张尚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属于“单方陈述”。将其公开,相当于将未经证实的指控公之于众。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其核心审查逻辑可概括为:

构成侵权:如果律师函中捏造、歪曲了事实,或者使用了侮辱性、贬低性的言辞(如称对方为“骗子”、“无赖”等),那么该内容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将其公开发布,传播了虚假或侮辱性信息,必然构成侵权。可能不侵权:如果律师函所述内容基本真实,措辞客观、严谨,仅限于法律事实和法律主张,没有进行人格侮辱,那么其内容本身是合法的。

这是判断的核心。即使律师函内容完全真实,发送到朋友圈这一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理由如下:

非必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正当途径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将纠纷公之于众,并非解决争议的合理且必要方式,尤其是朋友圈的受众与纠纷解决无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可能认为,行为人并非为了真正解决纠纷,而是意图利用公众舆论向对方施加压力,诋毁其名誉。这种行为滥用了律师函的形式,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对于发送方(谨慎!)绝对禁止:切勿在朋友圈发送内容失实或带有侮辱性的律师函。即使内容真实,也强烈不建议:因为公开发布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超出维权必要限度,存在极高的败诉风险。应通过邮寄等传统方式送达对方。目的纯正:确保行为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羞辱、诋毁对方。对于接收方(被发函方)如果内容失实或侮辱立即固定证据:对朋友圈内容进行公证,保留发布者信息、点赞评论、传播范围等证据。向平台投诉:向微信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发送律师函:委托律师向发布者发出正式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公开赔礼道歉。提起诉讼:如果影响重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如果内容基本真实:可以针对其不当的发布方式而非内容本身,主张其行为方式违法,构成了对你名誉权的侵害。

总结:

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律师函是一种极具法律风险的行为。 法院不仅会审查内容本身的真实性,更会审查行为方式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绝大多数情况下,此举很容易被认定为超出了正当维权的界限,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正当的维权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而非利用舆论场进行“公开处刑”。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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