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染病防治关乎公共卫生安全与社会稳定。本次用两起典型案例,揭示传染病防治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凸显严格监管的必要性。从医疗废物混放的风险隐患到消毒管理缺位的防控漏洞,均触碰传染病防控的关键防线。以案释法,强化法治观念,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织密传染病防治安全网
传染病防治关乎公共卫生安全与社会稳定。本次用两起典型案例,揭示传染病防治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凸显严格监管的必要性。从医疗废物混放的风险隐患到消毒管理缺位的防控漏洞,均触碰传染病防控的关键防线。以案释法,强化法治观念,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织密传染病防治安全网,切实守护公众生命健康。
清点核查医疗废物(资料图)。
案例一
杜绝医疗废物混放
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6日,某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治疗室内发现套有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的专用垃圾桶、锐器盒及套有黑色塑料袋的黑色垃圾桶,黑色垃圾桶内除废弃卫生纸、食品包装物等生活垃圾外,还混有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部分输液管等感染性医疗废物。执法人员随即展开现场检查和询问,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此后,案件经过合议、法制审核、事先告知、组织陈述和申辩、执法事项审批等程序,最终决定给予该机构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二十三条(二)裁量标准【一般】规定,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存在巨大的公共卫生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可能通过空气、水源、土壤等途径传播,引发疾病的扩散,尤其是免疫力较弱的人群,感染风险将大大增加。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等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形成有力震慑。一旦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让违法者失去相关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违法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惩戒倒逼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强化责任意识,保障医疗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
案例二
规范消毒管理
保障口腔就医安全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某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某口腔门诊部检查时发现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该机构不能提供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材料;二是治疗室发现待使用的某牌复合碘抑菌液,该机构不能提供该消毒产品的进货验收材料,不能提供该机构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制度。执法人员立即启动相关程序立案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综合以上违法情形,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决定给予该机构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三百一十六条(二)裁量标准【轻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给予警告;第三百六十五条(二)裁量标准【一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无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和档案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口腔诊疗涉及器械与口腔黏膜的直接接触,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器械消毒不规范等问题,可能导致交叉感染,增加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传播风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处理、消毒产品验收等负有主体责任。医疗废物处理、消毒管理等环节的违规,往往与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此案的查处警示口腔医疗从业者,其操作行为不仅关乎医疗质量,更受法律约束,忽视培训、简化流程等“习惯性违规”,可能因个人过失导致机构违法,甚至引发刑事责任。也提醒公众在接受口腔服务前,有权主动询问机构的消毒管理措施、消毒产品资质等信息,对不合规操作保持警惕,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来源:东营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