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祖国遭受到侵犯,热血男儿当自强……”作为电视剧《亮剑》的主题曲,《中国军魂》凭借铿锵有力的旋律和激昂澎湃的歌词,传递出军人保家卫国的崇高精神,随着电视剧的热播,这首歌曲也成为深受人们喜爱的经典作品。然而,这首为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创作的军旅歌曲,却被一家
“如果祖国遭受到侵犯,热血男儿当自强……”作为电视剧《亮剑》的主题曲,《中国军魂》凭借铿锵有力的旋律和激昂澎湃的歌词,传递出军人保家卫国的崇高精神,随着电视剧的热播,这首歌曲也成为深受人们喜爱的经典作品。然而,这首为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创作的军旅歌曲,却被一家保险公司改编成公司主题歌用于内部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中国军魂》音乐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及表演权的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李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中国军魂》发行于2005年,李先生是该歌的词曲作者,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授权享有该歌曲的著作财产权和维权权利。
李先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有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业务部总经理李某擅自改编《中国军魂》的歌词,将“祖国”“黄河长江”“红旗飘飘”等核心元素替换成该保险公司业务相关内容,而后保险公司将工作人员形象等元素与改编后的歌曲结合制作成MV,并在公司的早会、年度营销大会等场合播放,同时组织员工合唱。此外,该MV中未对歌曲的原作者李先生署名。
李先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对《中国军魂》歌曲、歌词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的侵犯,也构成对《中国军魂》歌词的修改权、改编权、表演权、放映权的侵犯,遂将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以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指定平台刊登侵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万元。
保险公司总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任何过错及侵权事实,保险公司支公司有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资产充足,如果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应由支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支公司辩称,改编后的歌曲词意是员工为表达团结向上的精神,仅用于员工内部自我欣赏和鼓励使用,并未用于对外表演和播放,也从未用于商业用途。
保险公司分公司补充辩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侵权作品被“广泛使用”,公司更未从中受益。
李某辩称,其在职期间对该改编歌曲的使用情况并不知情,其涉案行为均属于与工作有关的职务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一审中,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判决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对歌词的修改,改变了该歌曲原本的立意和基本表达,导致作品无法正确反映作者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情感,构成对李先生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对作品改编权的侵害。涉案改编行为已经改变歌曲的原本立意和基本表达,属于对原告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该行为不符合修改权的控制范围,无法认定上述行为侵害修改权。改编后的歌曲MV上未对原作者进行署名,构成对李先生署名权的侵害。保险公司将《中国军魂》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制作为MV,已侵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保险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在公开场合播放该MV,该行为属于“机械表演”,侵害的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表演权,而非放映权。李某改编歌词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其所处的公司承担。
综上,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构成对《中国军魂》音乐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及表演权的侵害。浦东法院综合考虑《中国军魂》知名度及相关授权费用、侵权范围和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分公司赔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保险公司支公司对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承担;依据涉案侵权行为实施的时间、范围及后果等,判决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其官网发表声明,向李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宣判后,两原告以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的因素已较为全面,确定的赔偿数额亦尚属合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现陆家嘴人民法庭副庭长) 杨捷
一、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需综合考量
本案中,李某改编《中国军魂》,从歌词内容看,紧扣企业业务元素;从使用场景看,用于公司早会、营销大会等内部活动,服务于团队激励的公务目的;从MV内容看,目的在于展示公司员工形象、介绍分支机构。这些细节表明该行为是为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所实施,权责归于公司,故相应侵权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二、需精准区分著作权各项权能的边界
修改权指对作品内容的局部变更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不产生新的作品。而本案中被告将歌颂军人精神的原歌词改为激励企业营销的内容,已实质改变作品立意与核心表达,故该行为不属于修改权控制范围,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同时,这种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若未经许可还构成对作者改编权的侵犯。此外,在公开场合播放新作品MV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受表演权控制,不受通过放映机等设备公开再现视听作品等的放映权控制。
三、应注重对此类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军魂》是一首极具艺术价值、令无数人为之动容的歌曲,将此类作品随意改编用于商业营销,不仅是对著作权的漠视,更是对民族精神符号的轻慢。只有尊重这类承载特殊精神价值的作品,注重知识产权等权益的保护,才能更好地维系民族情感、凝聚社会共识。
来源 |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作者 | 俞新辉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