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9-05 15:10 3

摘要: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作了多个方面的修改:一是行为范围的扩展。新增了“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和“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将行为范围扩展到无线电设备的非法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频率的违规使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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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条文释义

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作了多个方面的修改:一是行为范围的扩展。新增了“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和“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将行为范围扩展到无线电设备的非法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频率的违规使用。这种扩展使法律更全面地覆盖无线电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二是取消处罚前置条件。原条款强调“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施消除干扰”,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拒不改正的态度。新条款直接针对“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等行为进行处罚,无须等待主管部门指出或要求改正。通过取消前置条件直接处罚,强化了“行为罚”的属性。这一修改不仅提高了对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也体现了立法者对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更高要求,使处罚机制更加及时、有效。

本条旨在通过取消处罚前置条件和扩大适用范围,严厉打击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等违法行为,维护无线电通讯秩序和公共安全。该条款适用于未经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或频率,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领取电台执照。此项规定明确禁止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目的是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公共通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可能对合法通信信号造成干扰,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

无线电频率是稀缺资源,需由国家统一规划分配。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不仅可能干扰其他合法用户的通信,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如干扰航空、铁路等关键领域的通信信号。因此,法律禁止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认定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3)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4)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行为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界限

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1)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2)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3)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4)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5)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可以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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