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按要求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7月30日检查时,查看井下1730西外底抽巷动力电源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试验事件记录,7月25日-29日未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试验。
发现贵州盘南煤炭旧屋基井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
1.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
2.未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每月开展1次防爆性能检查;
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道未设置逆向隔断装置或者逆向隔断装置不可靠;
4.未按要求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7月30日检查时,查看井下1730西外底抽巷动力电源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试验事件记录,7月25日-29日未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试验。
5.位于突出煤层的5煤东翼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未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
6.1733机轨石门掘进工作面前方揭19#煤,瓦斯抽采钻孔竣工成果图剖面图未绘制全部的钻孔情况,对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的钻孔未进行分析;抽采钻孔台账未记录全部钻孔信息,如12#、13#钻孔;
7.煤矿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8.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查维修。
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2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7条/款/项,《煤矿安全规程》第8条3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2款/项,《煤矿安全规程》第483条1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1款/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118条5款/项,《煤矿安全规程》第453条4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2款/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31条/款2项,分别进行如下处罚:
1.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行政处罚;
2.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3.拟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4.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5.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6.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7.与第1条是同一违法行为;
8.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元整(¥137,000.00)
贵州盘南煤炭旧屋基井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大山镇播土村,法定代表人为王*华。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