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之辩:哲学探赜》| 一场围绕权利本质的思想论辩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07 11:31 1

摘要:本书中的三篇文章围绕与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之基本性质相关的诸多问题展开了论辩。这些文章并不试图规定哪些权利应该由谁拥有,而是致力于弄清楚持有一项权利涉及什么。当我们旨在确定某一事物必须怎样才能算作一项权利时,我们避免推崇某些特定种类的权利而非其他种类的权利。尽管

导 论

马修·H. 克雷默

本书中的三篇文章围绕与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之基本性质相关的诸多问题展开了论辩。这些文章并不试图规定哪些权利应该由谁拥有,而是致力于弄清楚持有一项权利涉及什么。当我们旨在确定某一事物必须怎样才能算作一项权利时,我们避免推崇某些特定种类的权利而非其他种类的权利。尽管如此,我们的文章在抽象的哲学层面上加以论述的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们缺乏规范性争论。事实上,奈杰尔·西蒙兹的文章的一个突出主题是,关于权利性质的哲学争论只能基于政治性/道德性的理据加以解决。甚至连马修·克雷默撰写的严肃分析性部分也承认,各种评价性假设,即关于对人类而言什么是一般性的善的假设,必然为赋予个人或群体权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的文章涉及以下核心问题。一项权利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是什么?对上述条件的选取,在何种程度上纯粹是分析性而非规范性的?一项权利的存在与强制执行(即权利与救济)之间有何种关联?法学家能否在无需依赖评价性假设的情况下,确定一项法律权利的存在?在权利理论中,各种评价性假设是否应当发挥核心作用?权利和其他种类的资格之间存在何种异同?权利所保护的基本价值是什么?权利在多大程度上相互冲突?在赋予权利方面,刑法和民法之间是否存在根本差异?

我们的争论围绕着权利的“利益论”和“意志论”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而展开。虽然后面的文章对这些相互冲突的理论进行了充分而准确的描述,但在此还是有必要进行简要的讨论。粗略而言,利益论主张,所有权利的本质都在于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赋予某人一项权利,是指这个人某些方面的福祉受到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保护,不得受到干预或不被提供协助。相比之下,意志论(粗略而言)主张,所有权利的本质都在于个人或团体享有各种选择的机会。意志论并不认为权利与权利持有者福祉的各个方面相关,而认为每项权利都赋予其持有者对他或她的处境某种程度的控制。赋予某人一项权利,是指这个人被授予选择他人义务之履行的权力;这样的赋予并不必然意味着,权利持有者福祉的其他任何方面都受到法律或道德上的保护。

虽然利益论和意志论之间的争论看起来可能深奥难懂,但它提出的关于权利基本特征的大多数问题是任何哲学探究都必须加以解决的。本书中的各篇文章在参与意志论/利益论的论辩时,都回应了前文中所有重要的问题。反过来,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为当今最活跃的一些政治争论提供有益的启示,比如关于堕胎、安乐死和动物权利的辩论。尽管利益论和意志论在逻辑上都没有让其支持者在这些政治争论中承诺任何特定立场,但是对这两种竞争性理论有着清晰了解的人都将发现,上述政治争论的参与者是如此经常性地产生混淆,且往往轻信经不起检验的教条。

任何细心的读者都会相当清楚,本书作者们所采取的立场并非泾渭分明且整齐划一地彼此对立。在某些方面,西蒙兹与希勒尔·斯坦纳联合起来反对克雷默;在某些其他方面,克雷默和西蒙兹持有同一立场来反对斯坦纳;而在另一些方面,克雷默和斯坦纳达成一致,拒斥西蒙兹进路的某些关键要素。与此同时,这三篇文章又有一些共同的方法论和实质性的观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三篇文章都坚持韦斯利·霍菲尔德(Wesley Hohfeld)提出的法学逻辑和道义逻辑框架。

韦斯利·霍菲尔德(Wesley Hohfeld,1879-1918)

三位作者中,唯有克雷默支持权利的利益论。他的文章始于对霍菲尔德分析性方案的一个详细阐述,这一阐述不仅为克雷默自己的文章,而且为本书其他每一篇文章都设置了一个论述平台(尽管斯坦纳对这一阐述的若干方面都持有不同意见)。虽然总体而言,霍菲尔德的诸多分类对于利益论和意志论之争而言是中立的,但是,这些分类使本书的各位作者能够以其他方法所不能达到的更为精确的方式,阐述利益论和意志论的诸多新的版本。这样一来,本书作者之间产生分歧的争论点就得到了非常明确的界定。

在阐述了霍菲尔德的分析性框架并展示其通用性和有效性之后,克雷默继续批评了意志论,并且主张利益论。他凸显了意志论在适用上的尴尬处境,并且不仅拒斥了“选择意志论还是利益论应主要基于政治性理据而非分析性理据”的观点,还驳斥了那种基于政治性理据而优先考虑意志论的观点。接着克雷默试图表明,利益论可以提供一种对权利的哲学性解释,这一解释避免了意志论的诸多陷阱(以及其他陷阱)。克雷默最后承认,各种评价性假设对于权利本身的识别是必要的,但他坚持认为,无论意志论还是利益论都需要这些假设。他认为,无论如何,各种评价性假设可以而且应当保持一个最低限度。

西蒙兹的文章相当深入地揭示了利益论和意志论之间论辩的历史,以追溯这些理论与更广阔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之间的关系。西蒙兹接下来采取了与克雷默截然不同的立场。西蒙兹主张意志论,他认为意志论基于政治性或道德性的理据而优于利益论。不同于克雷默,西蒙兹认为,某人所具有的对权利的形式方面的观念,应主要取决于一个人所具有的道德/政治价值观。他认为,克雷默严谨的分析性进路是枯燥乏味的。他还认为,利益论会导致诸多令人不安的问题,而意志论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同时,他对斯坦纳基于纯粹形式性或分析性的理据来挑战利益论的努力持怀疑态度。虽然西蒙兹和斯坦纳同属于意志论阵营,但他们支持意志论的理由则存在分歧。

虽然斯坦纳与西蒙兹一样主张意志论,但是他与克雷默都认同,作为任何权利理论之前提的各种评价性假设可以且应当保持一个最低限度。(事实上,斯坦纳认为可以且应当完全避免各种评价性假设。)然而,相比于克雷默,斯坦纳认为权利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性观点之间有着更紧密的关系。他把权利的哲学理论看作一种正义理论的前言、一种具有明确实质内涵的前言。相反,克雷默则认为,权利的哲学理论主要是一种澄清和基于精确理解的分析。

斯坦纳的文章始于对权利的作用或功能的各种一般性思考,然后他的注意力针对性地转向了意志论。他认为这一理论特别具有启发性,因为它正确地把握了他归之于权利的作用或功能。他试图就一些可能的批评展开辩护,以此支持意志论。当斯坦纳努力揭示利益论的缺点时,这种防御性的立场很快就让位于一种进攻性的姿态,他认为利益论在形式或描述上都不够充分。对于西蒙兹和克雷默针对其观点提出的一些尖锐批评,斯坦纳试图在几个关键方面作出回应。斯坦纳始终对意志论的一般性含义和联系展开广泛的反思。他的文章不仅是对这一三方辩论的一种有意义的贡献,而且也是一种恰当的评论,因为他持续地思考其他每一篇文章以及整场辩论。

总之,本书的每一位作者都通过参与利益论和意志论之间的论辩,探讨了法律哲学和道德哲学中的基本问题。在思考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每位作者的立场都与其他一位或两位作者的立场有着重叠和冲突。例如,克雷默因为支持利益论而不同意其他两位作者的观点,但是在支持每一种竞争性权利理论的适当理据这一点上,又在很大程度上同意斯坦纳而反对西蒙兹的观点;相反,他强调从纯粹形式出发不可能得出实质性结论,并且坚持法律权力和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律自由之间的潜在分离,在这一点上他同意西蒙兹而反对斯坦纳的观点。同样,尽管西蒙兹与斯坦纳在坚持意志论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是西蒙兹直截了当的政治性论证和斯坦纳的形式分析在方法论上的差异相当巨大,远比斯坦纳和克雷默在方法论上的差异更大。

然而,尽管各位作者采取的进路可能存在分歧,但是它们具有诸多共同的关切和假设。每一位作者都致力于正确理解权利,因为我们都寻求为“权利”的概念提供一个哲学性解释。的确,西蒙兹坚持意志论解释的理由与克雷默坚持利益论解释的理由有着极大不同,并且与斯坦纳支持意志论解释的真正理由也有着显著差异,但是,本书的作者们有一个共同的雄心,即提出一个综合性的解释,以涵盖诸多可能的实例和各种不同的权利。在追求这一雄心的过程中,每一位作者都试图阐述和改进一种利益论或意志论的立场,使这种立场能够经受住其所拥护理论的反对者通常提出的各种批评。我们提出的无数例子和对诸多细节的讨论,都是为了实现这一哲学上的抱负。

本书各篇论文不仅在追求一般性目标这一点上具有一致性,而且更为明显的是,它们在理解各种资格的一般性方式上也具有一致性。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霍菲尔德的著作对于每位作者而言都是一个重要的灵感来源。因此,相比于任何非霍菲尔德式的权利论述,本书提出的各种理论在许多方面更为接近。例如,相比于与西蒙兹和斯坦纳争论,克雷默更为经常地与许多非霍菲尔德式的利益论的支持者(如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和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进行论战。简而言之,我们的文章不仅基于一个一般性的抱负,而且基于基本的概念性界分而统一起来。

从本书各篇论文的引文中可以明显看出,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跨越了诸多学科:法学、政治哲学、政治科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学。对于任何对权利和其他资格的一般性质感兴趣的人而言,我们文章之间的紧密关系和观点的多样性,都有助于阐明他们所关切的诸多问题。

本书聚焦于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基本特征,探讨了诸多基本问题: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的利益还是赋予个人选择的能力?权利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是什么?权利的存在与权利的强制实施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对权利的识别是否不可避免地涉及价值判断?权利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生冲突?本书的三位作者就此展开了思想交锋,他们的理念碰撞为权利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智识性贡献,对诸多现实问题极具启发意义。

作者简介

马修·H. 克雷默(Matthew H. Kramer),英国剑桥大学法律和政治哲学教授、剑桥大学丘吉尔学院院士,当代法律实证主义、权利利益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

N. E. 西蒙兹(N. E. Simmonds),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法理学荣休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政治哲学和法哲学。

希勒尔·斯坦纳(Hillel Steiner),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政治哲学教授、不列颠学院院士,权利意志论的领军人物,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

译者简介

刘小平,法学博士,现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治理论、权利理论。

张鑫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权利理论。

目 录

《权利导论(第二版)》

〔美〕威廉·A.埃德蒙森 侯学宾 译

权利是什么?从何而来?谁拥有权利?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动物有权利吗?关于这些问题,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思想家都进行过探讨,他们的思考以及人民争取权利的斗争构成了权利发展史的主要内容。本书正是“对于权利话题的导读”,它“涵盖了权利观念的历史、形式结构、哲学意涵和政治可能性与倾向”,以期通过平实易懂的分析启发广大读者对于权利相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商务印书馆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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