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多次迟到可以被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吗?

摘要: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直播运营工作,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内,小王多次迟到,共计15次,迟到原因多为个人因素如路上堵车、吃早餐耽误时间、等电梯过久等。尽管公司多次提醒并要求改正,但小王的迟到情况并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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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3年4月

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直播运营工作,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内,小王多次迟到,共计15次,迟到原因多为个人因素如路上堵车、吃早餐耽误时间、等电梯过久等。尽管公司多次提醒并要求改正,但小王的迟到情况并未改善。

2023年6月

科技公司以小王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其送达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认为公司未书面约定迟到次数与录用条件的关系,因此认为自己的迟到行为不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是,试用期内多次迟到,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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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析

法律依据及简析

简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按时出勤是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之一。小王在试用期内频繁迟到,且迟到比例高达出勤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已远超合理水平。同时,小王将堵车、用餐时间长或电梯拥堵等常见原因作为迟到的借口,并在公司提醒后仍持放任态度,这违反了劳动者按时出勤的基本勤勉义务。因此,科技公司以小王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试用期是劳动者入职初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时间期限,是一种双向选择的有效形式。

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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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昊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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