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7月底到8月初,赵女士在浙江海宁市一家游泳馆游了几次泳。之后赵女士生了一场病,4天的时间,赵女士瘦下来近8斤。一开始,赵女士觉得,从减重的角度来看,游泳的性价比还挺高的,但是,在医院检查出来她是感染了急性甲型肝炎之后,赵女士的心情如同过山车,她也开始了自己
今年7月底到8月初,赵女士在浙江海宁市一家游泳馆游了几次泳。之后赵女士生了一场病,4天的时间,赵女士瘦下来近8斤。一开始,赵女士觉得,从减重的角度来看,游泳的性价比还挺高的,但是,在医院检查出来她是感染了急性甲型肝炎之后,赵女士的心情如同过山车,她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9月8日,潇湘晨报记者从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及赵女士本人处了解到,目前,赵女士已经将相关情况投诉到了卫健部门,卫健部门已经介入处理。赵女士表示,自己已经做好提起诉讼的准备,近期将向法院起诉。
△赵女士拍摄的游泳馆画面。受访者提供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张晋源律师表示,上述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因果关系的证明。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消费者,赵女士需要证明其感染甲肝与在该游泳馆游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不仅需要时间关联性证据(即游泳后合理时间内发病),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感染源。
从法律角度来看,赵女士可通过医疗记录、消费凭证和水质检测报告等证据构建责任链条。医疗记录证明患病事实,消费凭证证明服务关系,水质报告则提供经营者存在过错的初步证据。赵女士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包括:游泳馆水质不合格的证据、她本人在此期间游泳的证明、医学证明感染时间与游泳时间吻合,以及尽量排除其他感染源的可能性。赵女士通过法院调查函获取的游泳馆水质报告显示“游离性余氯指标超标”,这为她的维权提供了重要支持。该指标超标表明游泳池水消毒处理不当,可能未能有效杀灭包括甲肝病毒在内的病原微生物。
张晋源律师建议,赵女士可采取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的策略。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是正确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可对游泳馆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其调查结果可作为后续民事诉讼的证据。 若协调无果,提起诉讼是有效的维权途径。赵女士可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游泳馆未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服务,导致其人身损害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考虑到甲肝的潜伏期,赵女士需要准备证据证明她在游泳馆游泳的时间与发病时间符合疾病传播规律。她与游泳馆的沟通记录,特别是对方关于“体质较弱”的回复,也可作为证据提交。
来源:中原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