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案︱“夺命”夏夜: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09 08:34 2

摘要:2021年7月的一天傍晚,韦某驾驶小轿车在博白县龙潭镇某人流密集的路段行驶。因无证驾驶害怕交警检查,韦某不顾现场群众安危,快速倒车逃跑,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由玉林市两级检察院与玉林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新闻综合频道《法治新视界——检察官说案》普法栏目上新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夺命”夏夜: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夺命”夏夜: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

主讲人:卢晓雯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的一天傍晚,韦某驾驶小轿车在博白县龙潭镇某人流密集的路段行驶。因无证驾驶害怕交警检查,韦某不顾现场群众安危,快速倒车逃跑,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办案人员敏锐地发现,这起案件并非普通交通肇事,而是无证驾驶者为逃避责任,罔顾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韦某作为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在人员密集的街道突然加速倒车,可能会撞击到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以驾车肇事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已超出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评价范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最终,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韦某提起公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律知识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如果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或者注销后,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如果遇到执法检查,请积极配合,千万不要为了逃避处罚,不顾他人和自身安危而冲动行事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如果韦某当时能够冷静下来,配合交警的检查,也许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事故大小,都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如果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只会让自己陷入更加严重的法律困境,也会让被害者失去最佳的救治时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各位观众朋友们,生命只有一次,让我们共同努力,自觉自律,不触底线,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玉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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