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国安控制保安,竟是为了寻宝藏?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09 19:25 1

摘要:午夜时分,某南方小城一公园大门被一群不速之客急促叩响,几名身着迷彩服、衣后印着“执勤”字样的人员闯入保安室。他们自称是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正在执行一项重要任务,需“接管”公园至次日上午。值班保安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集中控制,并被没收手机,失去与外界的联系。

9月7日,“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起不法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引发关注。

午夜时分,某南方小城一公园大门被一群不速之客急促叩响,几名身着迷彩服、衣后印着“执勤”字样的人员闯入保安室。他们自称是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正在执行一项重要任务,需“接管”公园至次日上午。值班保安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集中控制,并被没收手机,失去与外界的联系。

随后,四辆汽车驶入公园,一场神秘行动在黑暗中开启,机器施工的轰鸣声划破夜。凌晨两点左右,这些神秘人悄然撤离。保安急忙查看园区,发现某景点周边一片狼藉,地面坑洼、设施损毁,显然经历了一场疯狂挖掘。公园管理人员接到值班保安的汇报后,立即拨打12339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很快锁定以张某为首的团伙并将相关人员传唤到案。原来,张某轻信民间传言,认为公园内埋藏着宝藏,利欲熏心之下,纠集近20人,携带专业工具,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闯入公园肆意挖掘,最终却一无所获,只能悻悻离开。

这场闹剧的背后,是张某等不法分子对法律的漠视,对社会秩序的挑战,等待他们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律师说法:

刑事责任

招摇撞骗罪

张某等人身着制服,明确自称“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目的是利用特殊身份顺利对公园进行挖掘,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招摇撞骗。

根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

张某团伙将值班保安“集中控制”并且“没收手机,失去了与外界联系”,这剥夺了保安的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若张某团伙等人对保安非法拘禁时间累计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

他们的挖掘行为导致“地面坑洼、设施损毁”、“一片狼藉”,对公园的公共设施和场地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如果被损坏财物的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即使未达到5000元但情节严重(如破坏公共设施、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三种行为属于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张某及团伙被认定这三种罪名都成立,则最终会面临数罪并罚。

行政责任

由于张某团伙的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会优先适用刑法进行追究。但对于张某团伙中一些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参与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轻,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张某团伙的挖掘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应当对公园设施的损毁进行赔偿。

公园值班保安若因被控制而受到人身损害,张某团伙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律师提醒

公众应提高辨别能力,增强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安宁。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 余雯律师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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