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软件“盗图抄店”?江苏这个案件入选!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10 10:35 1

摘要: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9月8日至12日)的活动主题是“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江苏法院1件入选。

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9月8日至12日)的活动主题是“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江苏法院1件入选

2025年人民法院

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

1. “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24号】

——登记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行为的认定

2. “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

——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3. “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

——关于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

4. 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

——游戏交易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5. “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8民终563号、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803民初1192号】

——引流直播中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6. “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33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3840号】

——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7. 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212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1民初29号】

——侵害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8. “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80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号】

——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搬家软件“盗图抄店”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害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212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1民初29号〔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分别系淘某、天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枫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陶公司)设计开发并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有偿提供搬家软件。该软件能够绕开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店铺”获得订单后,通过软件一键至淘某、天某平台“原商品”下单,由淘某、天某平台商家发货给最终消费者。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以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偿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品数据是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数据资源,能为两公司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两公司对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权益。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搬家软件供用户抓取淘某、天某平台海量商品数据至其他电商平台开店,再利用淘某、天某平台完成订单,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运营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某、天某平台及平台商家应有的市场关注度,侵夺了其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造成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积极探索数据保护的裁判规则,合理确定数据权益归属,有效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数据的行为。本案对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

审理团队

一审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王成瑶、詹玉萍、孔金燕

法官助理:朱明文

书记员:晁璐云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史乃兴、史蕾、唐静

书记员:毛瑞瑶

专家点评

陶 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本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规制不法行为,达到保护电商平台数据权益的效果。涉案软件运营者为用户提供数据搬运服务,通过爬虫技术将原告平台上店铺的商品数据复制至另一平台的替代店铺中展示。替代店铺获得订单后,通过软件一键至原告平台下单。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妨碍、破坏了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适用互联网专条的兜底选项,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有四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第一,本案确认了电商平台对商品数据享有合法权益。平台通过开发商品发布系统收集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原始数据,通过服务协议约定数据权属和使用,通过算法处理生成商品数据后呈现给消费者。平台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展示付出了成本,商品数据的聚集效应为平台带来了竞争优势,因此,平台对于商品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权益。

第二,本案为判定依附式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提供思路。平台经济下,一些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依附或寄生在其他平台的业务之上,诸如本案的数据搬家和一键下单服务。提供此服务是否正当,需考察电商领域对于平台数据如何保护、店铺如何管理的行业惯例。从各大平台的商户服务协议、平台管理规则等自治性规范来看,禁止不正当数据爬取、禁止“无货源店铺”已成为行业共识。违反特定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属于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三,“技术中立”不等于通过技术实施的竞争行为正当。技术使用者的动机影响着对技术实施结果的法律评价。虽然被诉软件能够帮助商家对多店铺进行统一管理,但在软件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未设置有任何授权验证机制,结合软件中嵌入IP代理的功能和软件宣传用语,可认定软件运营者明知用户会利用软件未经授权搬运他人店铺的商品数据,主观放纵甚至追求用户的不法行为。软件运营者提供这类服务,难谓正当。

第四,商业模式创新不是不正当竞争的免责理由。判断一种商业模式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需要考察其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涉诉软件的大量使用不仅加重原告平台的服务器负担,影响原告基于访问流量作出经营决策,而且割裂了原告平台与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黏性,消费者在同业竞争平台上购物时对“无货源店铺”并不知情。该软件的使用助长了“消费者—平台—商家”生态中的不诚信行为,不利于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发展。

来源:江苏高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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