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类别股是与普通股对应的股份,指在表决权、收益等事项上与普通股不同的股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公司可以发行的类别股包括优先股、劣后股、多数表决权股份、限制表决权股份和转让受限股份。
类别股是与普通股对应的股份,指在表决权、收益等事项上与普通股不同的股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公司可以发行的类别股包括优先股、劣后股、多数表决权股份、限制表决权股份和转让受限股份。
一、类别股的种类
1.优先股。指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享有优先分配股利、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等权利,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劣后股。又称后配股、延期付息股、创始人股票,指在规定的日期或规定的事件发生后才能分享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的股份。劣后股股东的收益权顺序位于普通股股东之后,但股东权利和普通股股东是一样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后配股的收益不稳定且没有保障,但股东地位要强于优先股股东。
3.多数表决权股份。又称复式投票股份、超级投票权股份,指可进行重复投标的股份。多数表决权股份改变了普通股一股一票的表决权规则,一股享有多个表决权。公司既有普通股,又有多数表决权股份的股权结构,称为双层股权结构、AB股结构。
4.限制表决权股份。又称表决权限制制度,包括最大投票权限制和表决权数量逐级减少两种。最大投票权限制是对一位股东可能持有的投票权的最大数量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实现,一是直接限制一位重要的股东只能持有少于股份数量的投票权,二是间接禁止购买超过一定数量的股份。表决权数量逐级减少,指在股东持股超过一定的比例时,对于超过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不再是一股一票,而是一股以上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5.转让受限股份。是指股份转让须经过公司同意的股份。
二、对类别股内容的限制
公司发行类别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限制类别股在选举和更换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上的表决权,在这两个事项上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是相同的。
来源:周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