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锅!中专女生因开支大从事性服务,在治疗性病期间被查出艾滋病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10 19:40 2

摘要:9月9日,江西南昌,当地疾控公布案例,引发网友的热议,十分值得警醒:18岁中专女生经朋友介绍到KTV兼职卖酒,因自身开支大,开始从事性服务。

9月9日,江西南昌,当地疾控公布案例,引发网友的热议,十分值得警醒:18岁中专女生经朋友介绍到KTV兼职卖酒,因自身开支大,开始从事性服务。

据介绍,该女生多次在酒醉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在治疗性病期间被查出感染艾滋病。

疾控提醒:青年学生艾滋病传播的风险广泛存在,性伴越多,不安全性行为越多,感染风险越高。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是哪方面的开支大,是用来买轻奢品了吗?问题是她又传播了多少?

不少网友强调:艾滋病患者必须隔离,而且要像防新冠病毒一样,一个个倒查,只有这样才能防住艾滋病毒的进一步流行

还有不少网友分析:不应该对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保密。身份证上写上。凭什么大部分好人保护坏人?还被坏人算计?

也有不少网友调侃:美发厅,洗脚店,采耳店 ,夜店都没去过,甚至美甲店、美容店、整形机构都没光顾过 00后的我是不是落后了!

不少网友表示:绝不会娶这种不干净的女生,我24岁了一直是单身,连女孩子手都没牵过!大家一定要保持干净,洁身自好,没结婚千万不要乱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一、未成年保护红线下被忽视的权益?

首先,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本案中,女生是否被“朋友介绍”从事性服务?若介绍人明知其未成年,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8岁中专女生在法律上已成年,但案件背后暗藏未成年人保护漏洞。这说明:无论是否成年,任何强迫、诱骗他人从事性交易的行为都涉嫌违法。

家长、学校需警惕青少年社交圈中的“热心朋友”,及时干预异常消费行为(如轻奢品购买),避免孩子因物质诱惑误入歧途。

二、不少网友追问涉事女子传染艾滋病?艾滋病传播背后的法律责任?

首先,按照《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感染者提出医学建议,明确其权利义务。

本事件中,女生在治疗性病期间查出艾滋,需关注“传播风险”问题。但需注意:是否“明知感染艾滋仍继续性交易”是关键

酒后发生性行为可能影响“主观故意”认定;同时,疾控部门发现病例后,知其“不得故意传播艾滋病”

普通人如何防范?

首先,要学会洁身自好!其次,发生关系前要求对方出示体检报告(虽尴尬但保命),使用安全套可降低风险,但不能完全阻隔体液接触;

若怀疑被感染,72小时内可到疾控中心领取阻断药

三、针对评论区“隔离患者”“公开身份”等极端言论,法律早有规定!

首先,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体系,“不得歧视感染者”;

同时,保护公民隐私权,公开患者身份涉嫌侵权,但感染者故意传播病毒,可依据《刑法》以故意伤害罪追责

给普通人的提醒:

网络发言别越界:骂患者“不干净”可能构成侮辱罪

婚恋中可要求对方婚检,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发现高危场所(如涉黄KTV)应拨打110举报

最后,法律不是冰冷的教条,而是保护每个人的铠甲。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未成年人教育缺失、性健康意识薄弱、网络舆论暴力,都需要法律与社会共同治理。

与其争论“该不该隔离患者”,不如从自身做起——戴好“法律安全套”,既保护自己,也守护他人。

(本文仅基于公开报道分析,具体案情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对此,您怎么看?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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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律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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