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裁判公正的根本依据。它不仅是诉讼胜负的关键,更是法治社会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交汇的核心载体。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裁判公正的根本依据。它不仅是诉讼胜负的关键,更是法治社会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交汇的核心载体。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逐渐成为常见的证据形式,与此同时,一些人却企图借助数字媒介的特性,通过删除、隐匿等方式干扰司法认定,逃避法律责任。
这类行为不仅严重妨害诉讼秩序,更直接冲击司法公信力。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在庭审现场故意删除微信聊天记录的案件当事人作出司法处罚,依法对李某处以2000元罚款。
这一判决迅速引发舆论关注,也再次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法庭不是可以任性妄为的场所,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该案起源于一起典型的劳动报酬纠纷。2024年5月1日,张某入职李某经营的电子商行担任助教,至8月5日离职期间,仅收到5月、6月工资,7月与8月工资一直被拖欠。
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行支付欠薪。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她还依法主张了双倍工资赔偿。
庭审过程中,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其中明确载明了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尤其是李某发出的一张手写课时费用标准图片,成为确定薪酬数额的关键证据。
然而,就在承办法官刘宇飞组织质证时,李某竟趁操作手机之机,当庭删除了该图片。
这一行为很快被张某发现并当庭指认。起初,李某拒不承认,反指张某诬陷。为查明事实,法官宣布休庭并调取庭审全程录像。
录像清晰显示,李某确实在质证阶段故意删除了涉案图片。在确凿的视频证据面前,李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法院认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故意删除证据材料,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所规定的“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应予司法惩戒。
鉴于其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干扰案件正常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对李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李某未提出复议,并已按时缴纳罚款。
该案虽小,却折射出电子证据时代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新型挑战。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截图等电子证据,因其易篡改、易删除、易复制的特性,在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时尤其需要法庭严格审查。
正因如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保存和提交必须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企图通过技术手段破坏证据完整性的行为,都是对司法公信的公开挑衅。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正在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则需结合通信记录、存储介质、第三方平台备份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出示或擅自破坏电子证据,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甚至面临司法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也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庭是庄严的司法场所,一切诉讼行为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试图以删除、隐匿、伪造等方式扭曲事实的行为,不仅难以得逞,反而会暴露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
正如该案审判法官所言:“证据是司法判断的基础,任何企图动摇这一基础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背离。”
在信息技术深度嵌入日常生活的今天,电子证据已成为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司法机构也在不断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证据固定与审查能力,例如推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建立电子证据平台、应用区块链存证技术等,以增强对虚假诉讼和证据欺诈行为的识别与遏制能力。
这起“当庭删证遭罚款”的案件,既是一次生动的司法警示教育,也是一次深刻的规则宣示:
无论证据形态如何变化,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容挑战,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敬畏法律、诚信诉讼,这才是构建公平正义司法环境的根本之道。
来源:秦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