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治社会的大框架下,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庇护。然而,近期湖南永州祁阳市文明铺镇发生的一起房屋拆除事件,却让我们看到了法治被公然践踏的恶劣一幕,尤其是文明铺镇司法所长在其中的表现,实在令人愤怒与失望,他的所作所为根本不配坐在这个职位上。
在法治社会的大框架下,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庇护。然而,近期湖南永州祁阳市文明铺镇发生的一起房屋拆除事件,却让我们看到了法治被公然践踏的恶劣一幕,尤其是文明铺镇司法所长在其中的表现,实在令人愤怒与失望,他的所作所为根本不配坐在这个职位上。
事件的主角唐任展,是文明铺镇的一位普通村民。他的房屋建于七十年代,是红砖瓦房 ,镇长都确认其“户口在本村组,属于一户一宅”,也就是说,唐任展对这处房屋拥有合法的居住权与所有权。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样一处合法房屋,竟然在没有充分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被拆除了。
面对这一不合理的拆除行为,文明铺镇司法所长的回应简直是对法律的亵渎。他声称拆除是“村集体行为”,依据是乡规民约。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更不能成为拆除公民合法房屋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根本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就算村委会的拆除行为真的存在,若其行为实质上是受政府委托或基于政府指令,那么法律责任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而不是用一句轻飘飘的“村集体行为”来敷衍塞责。
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这起事件中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唐任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其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即便房屋因年代久远,部分手续可能存在不完备的情况,也绝不能简单粗暴地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随意拆除,而应综合考虑历史背景、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合理合法的认定。
再看拆除行为本身,《宪法》第十三条强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如果要拆除唐任展的房屋,必须要有明确合法的依据,比如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违建,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在此次事件中,拆除原因模糊不清,实施主体也存在疑问,这无疑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退一步讲,就算房屋被认定为危房需要拆除,也得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参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鉴定危险房屋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来进行,要有合法的鉴定报告作为支撑。然而,在唐任展房屋被拆除的过程中,我们并未看到专业的危房鉴定报告,整个拆除程序可谓漏洞百出。
而乡镇政府的拆除权限,同样是一个关键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算是针对违法建筑,乡镇政府要实施拆除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等。对于合法建筑,乡镇政府更是无权直接强制拆除。但在唐任展的房屋拆除事件中,乡镇政府是否存在越权行为,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乡镇政府极有可能超越了自身的法定权限,对唐任展的合法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作为司法所长,本应是法律的坚定捍卫者与传播者,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然而,这位司法所长不仅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反而发表诸如“法律不适用农村”这般荒谬绝伦的言论,这是对法治原则的公然挑战。他的这些言行,不仅误导了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更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让基层法治建设陷入困境。这样的人坐在司法所长的位置上,又怎能让老百姓相信法律的公正,又如何能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呢?他根本就没有资格担任这一职务,继续让他留任,只会给更多的百姓带来伤害,让更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践踏法律、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不应被容忍。唐任展的遭遇绝非个例,这一事件背后反映出的是部分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权力任性的问题。希望祁阳市委蒋良铁书记及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彻查事件真相,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唐任展一个公道,更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让法治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安心生活,不再遭受类似的不公对待。
来源:弘扬法治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