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保护鸟类、野生动物等犯罪活动,坚决筑牢我市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生物多样性,现就严厉打击涉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保护鸟类、野生动物等犯罪活动,坚决筑牢我市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生物多样性,现就严厉打击涉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我市坚决打击一切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迁徙通道,以及花鸟市场、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物流寄递企业等重点区域和部位,开展全覆盖巡查防控,并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
二、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1.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2.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等除外)。
4.禁止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猎套、捕鸟网、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禁用猎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二)禁止非法交易:
5.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非法鸟类等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服务。
(三)杜绝食用行为:
7.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8.餐饮服务从业者不得提供含有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菜品,不得为食用非法购买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条件。
三、鼓励全民参与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积极举报,提供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者,我们将依法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自觉增强环保意识。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国家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拒绝购买、食用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猎捕和交易活动,形成爱鸟、护鸟及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风气,为鸟类等野生动物营造安全、舒适的栖息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汾市公安局
2025年9月11日
法律责任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