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小卖部被查!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12 16:39 2

摘要:近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依法对鹤庆县XX百货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21种药品对外销售。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起陆续从辖区的零售药店等处购进药品并销售给当地的村民群众。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

【基本案情】

近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依法对鹤庆县XX百货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21种药品对外销售。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起陆续从辖区的零售药店等处购进药品并销售给当地的村民群众。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意义】

可能有消费者会觉得,超市和小卖部方便顾客卖一点风油精、藿香正气水、头痛粉、创可贴等日常药品,执法部门查处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一条安全底线!药品是特殊商品,我国对药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都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风油精、藿香正气水、头痛粉、创可贴等都属于非处方药,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案例中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无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容易引发用药事故。

药品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药品的企业应按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和类型开展经营活动,从有药品生产经营(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进货时要严格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药品须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销售处方药时必须凭处方销售,确保药品安全和可追溯。

消费者购买药品,请从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购买;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关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购药时,请索取并保存有关票据,认真查看药品外包装盒上标注的药品通用名、标签、生产日期、批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购买处方药时,应向药店提供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充分获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后,经过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处方审核调配后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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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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