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依法治军机制建设和战略规划,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在当前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诉讼实践深化发展的背景下,平衡司法介入与军事管理特殊性、厘清检察监督边界与诉权行使规范、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军事设施保护与文物传承的双重目标,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依法治军机制建设和战略规划,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在当前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诉讼实践深化发展的背景下,平衡司法介入与军事管理特殊性、厘清检察监督边界与诉权行使规范、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军事设施保护与文物传承的双重目标,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期《聚焦》围绕国防和军事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性与实效性,针对前述焦点展开系统性探讨,旨在为国防和军事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深化与实践创新提供多维视角,助力军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
实践问题与体系优化*
范卫国
西南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副教授
赵诗怡
西南大学法学院
数字检察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 要: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要素,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能否全面精准提出,直接关涉权益保护的及时性、程序推进的规范性以及司法救济的全面性。鉴于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检察机关等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面临着预防性诉讼请求救济滞后、恢复性诉讼请求效能不足、替代性诉讼请求适用片面、惩罚性诉讼请求标准模糊等问题,制约了其制度效能的发挥。我国应以“预防为首、修复优先、惩戒补充”为导向,推动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理念革新,并通过强化预防性请求实效、提升恢复性请求效能、明晰替代性请求标准、规范惩罚性请求适用等措施,助推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规则的体系构建和司法实践的依法实施。
关键词: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 预防性诉讼请求 体系化
全文
伴随着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的推进,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已拓展形成“4+11+N”的体系。其中,2018年颁布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将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畴。2020年4月,最高检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军事设施、国防资产以及军人权益的保护等纳入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范围。2021年1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等规则,为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诉讼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然而,相较于环境保护等发展成熟的领域,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学界对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支持起诉及相关法理等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但对于诉讼请求的关注尚不充分。实践中,预防性诉讼请求救济滞后、恢复性诉讼请求效能不足、替代性诉讼请求适用片面、惩罚性诉讼请求标准模糊等问题长期制约着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质量。事实上,明确界定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不仅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基础,更是法院裁判顺利执行的关键。基于此,有必要系统梳理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现实困境,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助推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规则的体系化设置。
一、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的主要类型
当前,国防和军事领域公共利益损害主要包括英雄烈士人格损害、国防军事设施损害、国防战备资源损害以及军人合法权益损害等类型。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或要求相关主体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积极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一)英雄烈士人格损害
英雄烈士人格损害主要表现为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侵害。当前,我国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于英雄烈士名誉侵权领域。2023年、2024年该领域分别办理案件875件和809件,呈现常态化治理趋势。针对英雄烈士名誉受损,检察机关通常会提出赔礼道歉等人格抚慰性诉讼请求。例如,在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雄烈士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针对被告长期发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不实视频,检察机关综合运用人格抚慰性诉讼请求与替代性修复请求,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制作发布刘国鋕烈士事迹宣传视频,实现了对英雄烈士名誉的全面保护。
(二)国防军事设施损害
军事设施对于保障军队战备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具有重要作用。侵害军事设施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危及国防安全、泄露军事机密、干扰正常战备训练。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诉讼请求,切实维护国防军事利益。例如,在军用机场备用跑道净空安全公益诉讼案中,某空军机场备用跑道净空区内存在违法建筑物170处、构筑物144处,严重威胁军机飞行安全与战备执勤效能。最终,检察机关提出拆除超高设施,新建公路、加装障碍灯等诉讼请求,维护了国防军事设施安全。在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恢复性诉讼请求,有效排除了现实危险,重构了国防安全屏障。
(三)国防战备资源损害
国防资源不仅包括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还包括战备训练资源、应急响应能力等无形资源以及为保障军事活动有效运转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战略储备。对国防军事管理秩序的非法干扰,本质是对国家战备状态和公共安全的侵害。例如,在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未经空域审批擅自使用无人机航拍,造成国防战备资源损失。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赔偿性与恢复性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国防战备资源损失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该案在维护国防战备资源的同时,也增强了全民国防意识。
(四)军人合法权益损害
侵害军人合法权益不仅对军人及其家庭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还会伤害军人的职业荣誉感,影响社会对军人职业的认同与尊崇。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或提出支付赔偿、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的形式,有力维护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例如,在现役军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中,针对10名军人反映某机构未履行专升本函授协议且拒不退费的问题,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企业规范经营,通过调解为其追回培训费5.5万余元。该案在为军人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传递了尊崇军人、维护军人权益的价值导向,营造了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实践问题
理论上看,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大致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替代性修复请求及惩罚性赔偿请求四类。然而,四类诉讼请求在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层面的适用困境,影响了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诉讼功能的发挥。
(一)预防性诉讼请求救济滞后
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诉讼请求是指公益损害发生前或存在损害风险时,适格主体提出消除危险、制止侵害的诉请,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类型。在国防和军事领域权益保护既往的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诉请侧重于对受损军事公益的事后补救,对潜在、紧迫的军事安全风险主动干预不足。以军用机场备用跑道净空案为例,正是由于缺乏及时的预防干预,导致机场净空区域问题长期存在。又如网络侵害英烈权益案,仅删除原帖难以实质停止对英烈声誉的持续性侵害,损害救济往往依赖于赔礼道歉等修复性措施,预防性诉讼请求未能发挥事前或即时阻断效果。
(二)恢复性诉讼请求效能不足
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诉讼请求是指在公益受损的前提下,适格主体提出使受损客体尽可能恢复到原初状态或对其进行直接弥补的诉讼请求,包括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类型。尽管恢复性措施理论上能够直接修复受损的国防军事利益、英烈名誉,但也面临着实践困难。一方面,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损害修复的特殊性制约恢复性请求的效能。国防和军事领域公共利益修复具有高度保密性、专业性,通常需要特定军事单位或保密资质机构执行,“恢复原状”的诉求难以由外部力量直接实现。另一方面,技术标准模糊阻碍恢复性请求的发挥。以军用土地污染修复为例,现行规范未明确修复方案技术参数、验收标准及监督流程,导致修复效果难以准确评估。
(三)替代性诉讼请求适用片面
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诉讼请求是指受损的公益因客观原因无法完全恢复原状或修复成本畸高时,要求侵害人以实施具有同等公益价值的积极行为替代直接修复的诉讼请求,包括替代性劳务等类型。例如,英雄烈士名誉受损、军用土地生态破坏时,机械追求恢复性诉讼请求未必现实,而替代性修复作为“拟制的修复”,要求侵害人实施公益宣传等替代性行为,能够实现对军事公益的间接修复。然而,鉴于制度支撑不足,当前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诉请主要见于英烈名誉保护领域,且适用条件、效果评估等也不明确,在重塑军事利益、预防再犯方面的独特价值未充分彰显。
(四)惩罚性诉讼请求标准模糊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是指检察机关针对故意侵害国防军事利益、英烈权益等行为,诉请侵害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以惩戒恶意侵害、震慑潜在违法的行为。理论上看,惩罚性赔偿可折抵无法量化的损害修复与赔偿费用,并弥补补偿数额难以达到的完全赔偿的不足。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仅规定惩罚性赔偿请求聚焦于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国防和军事领域中检察机关等主体能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尚无明确的制度依据。此外,即使检察机关探索运用该类诉请,在规则模糊情况下,相关的赔偿金归属与使用难题也会导致救济效果脱离公益保护的修复目标。
三、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体系优化
(一)推动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理念重塑
1.确立从末端救济到前端预防的认知转向。鉴于国防和军事领域公共利益损害具有不可逆和修复成本高的特点,我国应当强化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理念,将其作为防范重大军事安全风险的首要选择。一方面,树立预防性救济为首理念,对具有损害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风险的案件依法及时提出预防性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合理运用惩罚性诉讼请求,强化其震慑与预防作用。
2.确立从模糊诉请到精准协同的治理转向。针对网络侵害英烈权益等具有持续性、扩散性的损害后果,我国应将精准化诉请与协同治理作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核心路径。一方面,细化恢复性请求的具体内容,明确承担责任的时间、方式等信息,确保诉讼请求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另一方面,构建责任连带机制,赋予检察机关等主体附带请求网络平台采取防控措施阻断侵权内容传播扩散的权利,推动形成侵权主体行为规制与平台主体技术防控的责任共担体系。
3.确立从单纯惩戒到修复优先的救济转向。鉴于单纯惩罚性赔偿的局限性,我国应将修复性请求置于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损害救济的重要地位,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明确替代性修复的基础性地位,通过侵权人的实质履行,突破单纯金钱赔偿对军事利益损害弥补的局限,实现国防和军事领域公共利益的功能再生。另一方面,划定惩罚性惩戒的审慎边界,仅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辅以惩罚性赔偿,防止“以罚代治”偏离公益诉讼修复的核心目标。
(二)完善国防和军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具体措施
1.强化预防性请求实效。针对预防性诉讼请求救济滞后问题,我国应构建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风险动态监测体系。对军用机场净空区、军事设施周边等重点区域,检察机关可依托专门监测网络平台,提前识别超高建筑、电磁干扰等风险,在风险触发预警时及时制发审前检察建议。在英烈名誉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运用监测算法对网络平台实施侵权内容秒级拦截,并同步推送审前整改通知,避免侵害持续扩散。
2.提升恢复性请求效能。针对恢复性诉讼请求效能不足问题,我国应建立军地协同修复机制。在军事设施修复领域,可成立军地协同修复小组,明确军事单位的技术指导责任与保密机构的具体实施义务,通过“军事需求前置审查+保密协议约束”保障修复专业性。针对军用土地污染等场景,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生态环境部门与军事机关制定修复技术规范,细化土壤重金属含量、水质达标等核心参数,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验收,保障修复效果。
3.明晰替代性请求标准。针对替代性诉讼请求适用片面问题,我国应构建多元化替代修复体系。一方面,将“以劳代偿”等替代修复措施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军用土地生态破坏、军事设施功能受损等场景,明确“无法恢复原状或修复成本超实际价值3倍”的适用阈值。另一方面,适时推动相关部门制定英烈事迹宣讲、军事设施维护等替代行为的实施标准,建立由军事专家、公益组织代表组成的评估委员会,通过“行为完成度+公益增值效应”双维度考核修复效果。
4.规范惩罚性请求适用。针对惩罚性诉讼请求标准模糊问题,我国应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供给。一方面,明确将有主观故意、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核心要件,并参照《环境保护法》等特别法设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区间和金额上限,为惩罚性赔偿请求适用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建立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诉讼专项账户,将惩罚性赔偿金专项用于公益诉讼成本支出、军事设施维护、英烈纪念设施修缮以及对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贡献突出者的奖励,实现专款专用。
*本文为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体系化研究”(24BFX099)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8月(司法实务版)
来源:中国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