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间,田某某在房山区某村的暂住地内,建立“XX信息网”等网站,利用打包加密的方式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向他人售卖有卖淫女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压缩文件包,非法获利人民币38000余元。
互联网的发展
本是为了拉进彼此距离
让大家的沟通更为顺畅便捷
但随着其应用和普及
传统犯罪出现了
向网络迁移的新趋势
近日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
房山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宣判
被告人田某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九千元
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一看
/ 案情回顾 /
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间,田某某在房山区某村的暂住地内,建立“XX信息网”等网站,利用打包加密的方式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向他人售卖有卖淫女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压缩文件包,非法获利人民币38000余元。
房山公安分局将田某某抓获归案后,田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退缴了违法所得38000余元。最终,田某某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政法提示 /
本案中田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建立违法网站,发布违法信息,违法所得已达到1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在网络世界中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莫因一时财迷心窍而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丨房山检察
编辑丨李馨亚 刘元贞
审核丨任瑛 赵文斌
来源:房山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