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哨点、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的指导、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
各部门都有哪些义务?
一起来看今天的普法小贴士
区卫生健康部门
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哨点、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的指导、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医疗救治、定期培训等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层级、广覆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等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监测分析、提出预警建议、开展心理援助等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信息报告、通报、社会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开展现场调查确证、先期处置,进行科学分析、综合研判,根据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预警建议或者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卫生健康和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
组织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规范公共卫生等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各定点救治医院、隔离治疗等场所做好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包装、暂存,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清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集中观察点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并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哨点、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的指导、监督,严厉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登记注册的机构、个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规范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加强队伍建设、规范信息收集等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升专业技术能力:(一)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二)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或者方法学储备;(三)规范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和防疫指引发布等的标准和流程。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社区开展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相互间信息、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
日常监测、研判风险、形成监测分析报告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依法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各级各类主体开展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各个交通领域的应对工作,指导生产运营单位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及时运送。
做好应对工作、采取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物资转送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公交、轨道、出租、省际客运、货运、客运枢纽、公路等交通领域的应对工作,指导生产运营单位对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员限流和其他应对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及时运送。
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预防工作,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有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
开展心理援助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卫生健康和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
做好行业管理,协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对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做好食源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
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组织生活必需品供应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应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
应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紧急调用,启动应急生产,保障应急物资需求。
紧急调用应急药品、启动应急生产等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应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紧急调用,组织境内外采购配送,启动应急生产,保障应急物资需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进行检查和监管,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依法追究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的;(二)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防疫、防护用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的;(四)其他扰乱市场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依法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不配合应对措施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依法追究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二)不服从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三)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集中观察等措施的;(四)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五)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负责对疫情期间的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予以临时生活照料,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
开展心理援助等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卫生健康和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应急工作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对疫情期间的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予以临时生活照料,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
医疗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紧急医疗救治费用保障,将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负责重大费用保障、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等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规定,医疗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重大突发疫情等紧急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先救治、后付费,将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农业农村部门与园林绿化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畜禽疫病监测和强制免疫,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实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调查以及无主动物的处置、收置、防疫等工作。
监测调查及无主动物的处置收置等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项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畜禽疫病监测和强制免疫,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实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依法做好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调查以及无主动物的处置、收置、防疫工作。
新闻宣传、网信部门
新闻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引导舆情,强化网络宣传,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收集分析舆情、强化宣传、组织协调、发布权威信息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新闻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引导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强化网络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
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开展治疗药物、疫苗、检测试剂、防护物品和医疗器械等的紧急研发。
组织开展治疗药物紧急研发等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组织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治疗药物、疫苗、检测试剂、防护物品和医疗器械等的紧急研发。
承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承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妨害应急管理秩序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秩序。
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应急管理秩序等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妨害应急管理秩序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应急管理秩序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其他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包括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积极运用检测手段科学、合理确定检测范围、建立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等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责任制、工作协同、保护个人信息等职责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落实部门联动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工作协同。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和滥用获悉的个人信息。
《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
制定应急预案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
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调查处理机制等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经调查核实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合理确定检测范围、应急救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运用检测手段,科学、合理确定检测范围,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应对措施;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共服务企业做好水、电、气、热、电信、网络等城市运行保障工作,保障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的能源供应和信息畅通,指导分管行业企业落实应对措施。
应急保障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区财政部门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及时拨付、追加所需资金。
来源丨法治房山
编辑丨李馨亚 刘元贞
审核丨任瑛 赵文斌
来源:房山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