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扬州真州府和仪征大码头首席摄影师周晓明2025年9月15日摘编《仪征市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的信息:日前,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仪市监处罚〔2025〕00156号》,对中体仪征体育场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一款健身团购商品,划线价格为120元,
扬州真州府和仪征大码头首席摄影师周晓明2025年9月15日摘编《仪征市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的信息:日前,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仪市监处罚〔2025〕00156号》,对中体仪征体育场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一款健身团购商品,划线价格为120元,团购优惠价为19.9元。 3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予以立案。认定当事人进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属实。罚款金额328.18元;没收违法所得164.09元。
中体仪征体育场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体仪征体育场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仪市监处罚〔2025〕00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4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其于当日在中体仪征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一款健身团购商品,划线价格为120元,团购优惠价为19.9元。
举报人称当事人无法提供团购优惠价(19.9元)上线之日前七日内交易凭证或划线价格(120元)的最后一次交易凭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举报人提供了购买上述商品的订单号(1078228382390742554)。
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仪征市滨江新城建安路58号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当事人办公电脑打开抖音来客APP登录当事人账号查看后台信息,举报人于2025年2月14日14时34分购买[器械团操]健身单人畅练单次票(订单号:1078228382390742554,订单详情显示未核销),该商品分为团操课预约和健身器械畅练,两个服务项目划线价格均为60元,总计120元。
举报人按照抖音团购优惠价实际支付19.9元。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提供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
当事人健身中心负责人朱崇庆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对举报人提供的订单号进行了确认,承认上述订单号为其公司售出的[器械团操]健身单人畅练单次票商品。
3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予以立案。
4月2日,当事人委托其健身中心负责人朱崇庆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据其陈述,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将上述商品在抖音平台进行上架售卖,商品包含两项内容:分别为团操课预约(1份/团体课/小班/5人-16人/60分钟)和健身器械畅练(1份/健身卡/不限时),两个项目的划线价均为60元,合计120元。
消费者通过抖音平台享受团购优惠价实际支付19.9元即可购买该商品。
朱崇庆称上述产品自上线之日起在抖音平台上的团购优惠价均为19.9元,期间并没有调整过价格,但当事人在抖音直播间出售上述商品时存在通过福袋发放的活动免费赠送和在团购优惠价19.9元的基础上降价售出的情况。
因当事人收银系统进行了升级,故线上线下无法提供团购优惠价(19.9元)上线之日前七日内交易凭证或划线价格(120元)的最后一次交易凭证。
4月28日,我局请成都所见所得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售卖上述商品的销售记录和金额进行协查。
5月20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我局调查情况,并向我局发出回复函(成高市监复函[2025]02-052 001号)以及核销清单附件,调查结果认定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08:56:53上架[器械团操]健身单人畅练单次票商品,于2025年2月22日01:47:26下架,上述商品在上架期间售出金额为438.58元,其中核销金额为164.09元,退款金额为274.49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至2月22日在抖音平台上架了名称为“[器械团操]健身单人畅练单次票”的商品,商品包含两项内容:分别为团操课预约(1份/团体课/小班/5人-16人/60分钟)和健身器械畅练(1份/健身卡/不限时),两个项目的划线价均为60元,合计120元。
当事人在售卖上述商品时进行了价格比较,标明的被比较价格(即划线比较价)应真实准确。
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团购优惠价(19.9元)上线之日前七日内交易凭证或划线价格(120元)的最后一次交易凭证。
当事人进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属实。
处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328.18元;没收违法所得164.09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03281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6409
处罚决定日期:2025-08-11
处罚机关: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使用范围:公示
来源:空穆郡下飞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