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媒体时代,言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空前强大,人人都有机会成为言论的“主角”,但“言论自由”真的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吗?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的边界在哪里?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什么是“言论自由”。
主持人
自媒体时代,言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空前强大,人人都有机会成为言论的“主角”,但“言论自由”真的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吗?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的边界在哪里?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什么是“言论自由”。
普法小姐姐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普法小姐姐。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一个拥有大量粉丝的汽车视频博主刘某,在一年时间内,持续、密集的发布了180余条与某车行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认为车行骗取刘某策划方案、车行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车行认为刘某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主持人
在该案件中,刘某发布的视频及言论,是否侵犯了车行的名誉权呢?
普法小姐姐
是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中仅有少量关于骗取策划方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大量的微博内容带有强烈的侮辱意味,已经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足以降低车行的社会综合评价,导致车行的名誉权受损。据此,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侵犯了车行的名誉权,判令刘某删除相关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费用。
主持人
数字时代,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公民进行言论表达的重要阵地,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新闻发言人”。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具有基本的“法度”,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也就是说,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普法小姐姐
案例二:
老李和老孙是同班同学,两人共同出资成立某管理公司后,该公司遭遇经营风险,老李的家庭因此面临重大经济损失,两家关系也随之破裂。为了泄愤,老李相继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发布大量针对老孙的侮辱性言论。发布朋友圈时,老李的好友人数有1200人左右。老孙认为,老李在朋友圈长时间对自己人身攻击,甚至用侮辱性语言丑化自己,有损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给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遂诉至人民法院。
主持人
该案件中的老李长时间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语,面向特定的朋友圈主体,是否侵犯了老孙的名誉权呢?
普法小姐姐
是的。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1165条和1194条的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以上述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足以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已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个人在网络空间同样不能恣意妄为,老李利用朋友圈这一网络空间长时间侮辱老孙,确有侵犯老孙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
如今,网络平台已经成为重要的信息沟通渠道,但网络信息发布主体往往都穿着厚厚的“马甲”,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当遇到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侵权时,我们应当如何收集证据确认发布人的身份呢?
普法小姐姐
对于网络平台侵权内容发布人的身份确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留存证据:
1、网络平台账号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
2、微信朋友圈发出的内容,聊天记录中透露的身份信息;
3、通过其他证人作证来证明该网络平台账号主体身份;
4、网络平台账号是否使用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等。
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实和完整的可以证明网络平台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保证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将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记录、拍摄下来,并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也可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
主持人
侵权者在社交平台发布不良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网络平台是否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呢?
普法小姐姐
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一定的注意保障义务,未尽法定义务的,可能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避风港原则”,承担“通知-反通知-删除”的义务,在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未依法采取措施,权利人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结合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被用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还应当遵循“红旗原则”,及时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也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但我们在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他人的感受,避免传播仇恨和虚假信息。只有在理解和尊重这些复杂性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平衡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