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资格、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涵盖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主要宗教的特定称谓与岗位,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认定办法,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资格、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涵盖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主要宗教的特定称谓与岗位,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认定办法,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1. 佛教(汉传):主要教职称谓为比丘、比丘尼,认定依据为《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 佛教(藏传):主要教职人员为僧人(含活佛),认定依据为《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3. 佛教(南传):主要教职称谓为比库、希提、萨米、祜巴等,认定依据为《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4. 道教:主要教职人员为全真派道士、正一派道士,认定依据为《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5. 伊斯兰教:主要教职称谓为阿訇、毛拉,认定依据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6. 天主教:主要教职人员包括主教、助理主教、司铎(神父)、执事、修女,认定依据为《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
7. 基督教:主要教职人员包括主教(监督)、牧师、长老、传道员,认定依据为《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办法》。
随着网络平台的壮大,很多教职人员上网宣传教义,也混杂着很多非法传教,发表极端言论,宣扬极端思想,骗财骗色等突出问题,比如少林寺主持案,河南、山东邪教案,清真食品检查员案等等。这些人嘴里讲的是教义,背后全是生意和欺诈!
1. 借教敛财与商业化:利用宗教身份在网络直播带货、引导打赏,或推销“开光”物品、高价宗教课程,将宗教活动与商业利益直接挂钩,严重损害宗教的神圣性与公信力。
2. 网络炒作与极端言论:通过制造宗教相关争议性话题、歪曲宗教教义,或发布极端观点吸引流量,引发社会群体对立,加深公众对宗教的误解。
3. 非法传教与封建迷信:在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讲经讲道,或开展打卦、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误导信众认知。
4. 向未成年人传教: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在网络上向青少年传播宗教思想、推送宗教内容,或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涉宗教培训、活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价值观形成。
5. 宗教渗透与境外勾连:与境外宗教势力暗中勾结,通过网络传播宗教极端主义、分裂思想,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6. 假冒教职人员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合法宗教教职人员,以“祈福”“消灾”“超度”等名义在网络上骗取钱财,扰乱正常宗教秩序。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25年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借教敛财、网络自我炒作、向未成年人传教等行为,要求讲经讲道等宗教活动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平台开展。该规范的出台,旨在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网络空间传播正信正行,既维护宗教领域的健康发展,也为清朗网络空间建设提供保障,最终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半亩花田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