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防供电系统由几个不同用途的独立电源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电力网络进行供电,这样可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和经济性。一般可按照其供电范围和时间把系统中的电源分为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两类。主电源指电力系统电源,应急电源可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担任。对于停电
什么是消防供配电系统?
消防供电系统由几个不同用途的独立电源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电力网络进行供电,这样可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和经济性。一般可按照其供电范围和时间把系统中的电源分为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两类。主电源指电力系统电源,应急电源可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担任。对于停电时间要求特别严格的用电设备,可采用不停电电源(UPS)进行供电。
各电源示例图
1—双回路电源;
2—高压切换开关;
3—低压变配电装置;
4—柴油机;
5—交流发电机;
6、10—应急电源切换开关;
7—充电装置;
8—蓄电池;
9—逆变器;
11—消防动力设备(消防泵、消防电梯等);
12—应急事故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13——般动力照明电源。
向消防用电设备供给电能的独立电源叫消防电源。现代建筑中应用电能的消防设备有两大类,一类是为建筑提供照明、动力,即电力(强电)设备;另一类是传递信息和控制信号,即电子(弱电)设备。这两类设备按需要组合成若干功能性子系统,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墙、门、窗、卷帘、阀门等,从而构成完备的、功能复杂的建筑消防电气系统。消防用电设备是用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要求其供电电源必须安全可靠。不仅要求在正常情况下、而且当电网停电或发生火灾断电等种种特殊情况时,都能够为各种消防用电设备提供充足可靠的电能,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转、发挥应有的作用。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线路是现代建筑安全保障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言道:大楼消防电源在先。楼宇的消防供电安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在多种不利情况下都能为消防电气设备提供充足的电能;二是要防止因供电线路或设备故障(包括雷击)引起火灾、或火灾发生后通过消防供电线路蔓延扩大;三是要求交流强电设备和供电线路不能对消防弱电系统构成干扰。
消防配电系统具体规范
一、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三、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本条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较长等,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图:控制器内部系统
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
本条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部分)
五、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消防供电系统基本要求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2)火灾消防及其他防灾系统用电,当建筑物为高压受电时,宜从变压器低压出口处分开自成供电体系,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系统。
(3)一类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6)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可参见下表。
图: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
(7)二类建筑的供电变压器,当高压为一路电源时亦宜选两台,只在能从另外用户获得低压备用电源的情况下,方可只选一台变压器。
(8)配电所(室)应设专用消防配电盘(箱),如有条件时,消防配电室尽量贴邻消防控制室布置。
(9)对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用电设施(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自配电室采用放射式供电。
对于火灾应急照明、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设施,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消防配电屏(箱)。
(10)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独立电源(或两回线路),宜在下列场所的配电屏(箱)处自动切换:
1.消防控制室;
2.消防泵房;
3.消防电梯机房;
4.防排烟设备机房;
5.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
6.各楼层消防配电箱等。
(11)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备用电源的蓄电池容量应按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24h后,再加上同时有二个分路报火警30min用电量之和计算。
(13)专供消防设备用的配电箱、控制箱等主要器件及导线等宜采用耐火、耐热型。当与其他用电设备合用时,消防设备的线路应作耐热、隔热处理。且消防电源不应受别处故障的影响。消防电源设备的盘面应加注“消防”标志。
(14)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5)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
(16)消防用电的自备应急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起动装置,并能在15s内供电,当由市电切换到柴油发电机电源时,自动装置应执行先停后送的程序,并应保证一定时间间隔。在接到“市电恢复”讯号后延时一定时间,再进行油机对市电的切换。
来源:志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