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上海市民李女士发现其在医院看病的视频被医生上传至社交平台。尽管脸部被“打码”,熟悉她的人仍能通过体型、嗓音及过往病史等特征一眼就认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生侵权问题多数人一目了然,但国家与社会需反思本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为何未被宣传。
日前,上海市民李女士发现其在医院看病的视频被医生上传至社交平台。尽管脸部被“打码”,熟悉她的人仍能通过体型、嗓音及过往病史等特征一眼就认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生侵权问题多数人一目了然,但国家与社会需反思本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为何未被宣传。
今日法律问答 个人信息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畴,然侵权责任编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未予明确,实践中个人信息遭泄露事件屡有发生。例如,自然人购置房产时,房屋中介、金融等相关机构即可获取该自然人的相关信息。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典”施行次年(2021年),国家颁布专项立法实施全面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基于前述规定,多数人可得出如下结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归责原则系“过错推定”。
然而,本法施行至今已逾四年,多数民众对相关条款中“过错推定”的认知程度仍有欠缺。例如:《今日说法》栏目曾播出多起侵犯个人信息案例,但未获得专家提示;法考教材在“个人信息保护”一节中亦未予以归纳。究其原因,大致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涵盖制定和修改民事基本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位阶属于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不少学者主动忽视了本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关于责任归责原则是否属于民事制度的讨论颇为复杂。或有人提出疑问:若法律未作规定,应如何确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责任归责原则。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由控制该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该方未能提供证据,则需负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个人信息采集方掌握相关信息,多数人可形成共识,即使“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明确规定归责原则,仍可援引前述司法实践予以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能够保护弱势群体
类推适用能够保护弱势群体,譬如上述法律规定,亦或司法解释。有人或许质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否已废止类推制度?例如,法考教材于阐释罪刑法定原则时阐明,该原则明确禁止采用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此解释将引致如下法律后果。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可依据本条“指引”,将违法垄断行为类推适用非法经营罪;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亦预留了适用“端口”,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司法实践若适用类推,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即“活法”,亦即达摩克利斯之剑。例如,原法考教材在经济法部分即有此表述。“反垄断法”修订后,法考教材表述如下:我国刑法目前未规定垄断罪名。对“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如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法考教材在反垄断行为方面的表述存在差异。多数人可得出如下结论:不同学者之间,乃至同一学者在不同时期,对刑法应否废止类推制度亦存在不同见解。对“刑法”文本进行解释或可视为最优方法。原类推制度之规定载于“其他规定”章节,其废止与否应于其他规定中探寻。
1979年“刑法”包含两条关于类推的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类推的适用权限,第八十九条则规定了类推方法,例如: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倘若1997年“刑法”保留了其中一条规定,则表明类推制度并未被废除。而现行“刑法”恰好保留了该条规定,例如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当前法学考试辅导资料普遍主张类推制度业已废止,实则反映出部分学者未能准确把握法律解释方法。例如,第一百零一条本质上即属明文的类推制度,仅未使用“类推”这一表述而已。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无论系民事基本制度抑或举证规则,均可类推适用。关于医生将女子就诊视频上传至网络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若该医生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法律不强人所难系通行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亦不例外。例如,本法在附则中对“自动化决策”“去标识化”“匿名化”等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基于此,多个主体开发了各类软件以供使用,例如,剪影等。
针对“女子就诊视频被医生发布至网络是否成立侵权”的问题,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相关规定,该行为被明确界定为侵权应无疑义,例如,患者的熟人能够识别,表明“去标识化”未达到标准要求。
法律不强人所难
然而,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探讨,例如:与医疗无关的不明设备,或无关人员如何拍摄诊疗过程等情况。关于“女子就诊视频被医生发布至网络是否成立侵权”的法律探讨价值在于,明确多方主体在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并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虽已施行,然其宣传力度尚显不足,更关乎农业生产模式及粮食安全与食品安全问题。若有适宜话题,《今日法律问答》或将进行深入探讨。
鉴于观察视角存在差异,上述结论或与主流观点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形成对立。上述分析若有不妥之处,恳请各方予以谅解,并不吝赐教。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