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第四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公布!

360影视 2025-01-09 12:05 3

摘要:近日,云浮市“双减”协调机制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云浮市第四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的公告》(下称《公告》)。

近日,云浮市“双减”协调机制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云浮市第四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提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精神,进一步强化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学生到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确保学生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现将已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第四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向社会公布(截至2025年1月3日)。

云浮市第四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公告》提醒,在为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和缴纳培训费用时,要注意防范风险,做到“三必须”“三不要”。

三必须

1.必须选择有证机构

云浮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如: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等)都要持有《办学许可证》。凡是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均不是合规机构。云浮市各级监管部门正在大力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证工作,广大学生家长在缴费之前务必查看培训机构是否持有《办学许可证》。

2.必须留意培训时间

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双减”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周六、周日)和寒暑假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广大学生家长切勿购买上述时间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课程。

3.必须妥善保管合同和单据

务必签订合同后再付款,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票据等资料(电子合同务必及时、完整保留截图),以作为维权凭据。

三不要

1.不要向无证机构缴纳任何费用

不要向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包括无证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缴纳任何费用。

2.不要贪图优惠缴纳大额培训费用

不要贪图优惠,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 (或者60课时)费用,并且不要缴纳超过5000元的培训费用。

3.不要听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

在核查资质、缴纳费用时,务必亲力亲为、仔细甄别、眼见为实,切勿轻易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广告标语等。

全市持证校外培训机构汇总名单(截至2025年1月3日)

云城区

云安区

罗定市

新兴县

郁南县

致学生家长

一、请理性看待校外培训

面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营销宣传,家长朋友们要冷静思考,理性选择,不给孩子增加过重课外培训负担,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请选择合规培训机构

(一)如您的孩子确有校外培训需求,请务必选择白名单内的校外培训机构,此类机构均须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

(二)无证培训机构未经相关部门审验,有可能存在建筑质量、消防、应急、卫生安全等风险;同时,资金未接受监管,教师资质及培训内容未经过审核,极有可能出现“卷钱跑路”“退费难”等现象,培训质量和经济利益无从保障,请家长朋友切勿选择无证、无照、无资质的培训机构。

(三)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请规范签订培训合同

参加各类校外培训前,务必与培训机构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2021年修订版)。

四、请谨慎缴纳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模式有“先学后付”模式和“预付费”模式,选择“预付费”模式的,不要一次性缴纳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60个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5000元。交易要通过教育部开发的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配套官方免费APP“校外培训家长端”产生,请家长下载“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行选课、购课、销课、缴费,确保资金安全。

五、远离违法违规培训

凡是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或假借托管班、自习室、书吧、兴趣馆以文化传播、素质拓展、家教、思维训练、教育咨询等名义,以及利用居民楼、咖啡厅、酒店等场所开展的学科类培训,均属违法违规行为。有的经营者为逃避检查,甚至采取锁门、安装栅栏、封闭消防通道等手段,将孩子置于密闭环境,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家长是学生校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请务必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远离违法违规培训,守护好孩子的人身安全。欢迎广大家长朋友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为孩子们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致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请纳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培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从“白名单”中除名。未通过审批、未纳入全国平台监管的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争取早日通过审核并纳入“白名单”。

在此郑重提醒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

一、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已提交审批材料但未完成审批许可程序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擅自招生,实施办学行为。否则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举办者在实施无证培训行为的同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形,但不符合“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举办者在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的同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整理:南方+记者 陈玮琪

【作者】 陈玮琪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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