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很多人来说,申请美国专利时,收到最终驳回(Final Rejection, FOA)无疑是一个困扰。
对于很多人来说,申请美国专利时,收到最终驳回(Final Rejection, FOA)无疑是一个困扰。
实务中,有申请人收到FOA,认为专利审查就此终止了,甚至会选择放弃。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陷入了“FOA=驳回”的认识误区。
今天,我们就来打破这个误区,全面解析什么是FOA,以及收到FOA时能够采取的各种应对程序,让大家了解面对FOA时的正确“姿势”!
ONE
什么是FOA?
我们可以看看FOA的相关法条,37 CFR § 1.113 Final rejection or action:
• (a) On the second or any subsequent examinatio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examiner the rejection or other action may be made final
意思是,在第二次或随后的审查或考虑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发出最终驳回意见(FOA)。
更具体的,当申请人提交美国专利申请后,收到OA的情况可能会是这样的:
• 第一次OA会收到“非最终驳回”(Non-Final Rejection,NFOA),给予申请人机会来回应并克服缺陷。
• 如果NFOA答复没有克服缺陷,审查员也没有提出新的驳回理由,那么第二次OA就会收到FOA。
根据经验,实务中大部分美国专利申请在第二次审查时就收到了FOA。
为什么会这样呢?
其实这是中美实审程序的差异决定的。不同于中国程序的“一次缴费+终审驳回”,美国的实审程序采用更灵活的分段缴费无驳回方式,交一次费,审查员进行一轮有限次数(一般为2、3次)的审查。
看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吧,FOA不是终审驳回的意思,而是指本轮的审查次数已耗尽。
如果申请人想继续推进专利,进入下一轮审查,该怎么办呢?
TWO
应对FOA的几种后续程序
USPTO官网中,Patent process overview部分指出了应对FOA的3种常见后续程序。
• After an office action is indicated as final, you still have multiple options, the most common of which are as follows:
○ Filing a reply after final under 37 CFR 1.116 or under the 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 that addresses all rejections and objections(答复+驳回后重审试点)
○ Filing a 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 in order to continue prosecution of your application(继续审查请求)
○ Filing a Notice of Appeal with 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上诉)
也就是说,收到FOA后,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审查,以及通过什么程序继续。
比如,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直接答复,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在答复FOA的同时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提出上诉(Appeal)……
具体该选择什么程序,需要申请人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接下来,我们可以先通过本文提前了解下这几种程序。
第一种 直接答复FOA
直接答复是指,申请人收到FOA后,直接对审查员在FOA中的意见进行答复。
MPEP 714.13规定, 直接答复FOA后,符合37 CFR 1.116规定的修改可以被接受,审查员接受答复理由即可授权。如果不符合37 CFR § 1.116的要求,或者不被授权接受,审查员将通过AA(PTOL-303)作出回应。
指导意见(Advisory Action,AA)相当于对FOA答复的进一步拒绝。
换句话说,AA就等于审查员告知申请人“您的FOA答复没有通过,申请不能获得授权,请重新答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一封通知书。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审查员会下发AA呢?
如果FOA的答复内容仍然没有克服缺陷,审查员会下发AA。
如果FOA答复中包含实质性权利要求修改和/或实质性论据,审查员认为需要花费时间进一步检索和审查,也可能会下发AA。
关于费用
需注意,如果FOA答复时间不控制好,后续下AA可能会导致延期费。
有关AA及其延期的更多内容,我们后续将会通过专文给大家介绍,敬请关注。
第二种 请求继续审查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
前面我们提到过,美国实审是交一次费,审查员进行一轮有限次数的审查,收到FOA意味着本轮的审查次数已耗尽。
看到这里,有人会想:“那我再交一次费,是不是就又能获取审查次数?”
的确如此。
法条37 CFR § 1.114 作了相应规定:
• (a) If prosecution in an application is closed, an applicant may request continued examin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by filing a submission and the fee set forth in § 1.17(e) prior to the earliest of.
• (d) If an applicant timely files a submission and fee set forth in § 1.17(e), the Office will withdraw the finality of any Office action and the submission will be entered and considered.
这就是第二种程序——继续审查(RCE),即申请人可以通过缴纳37 CFR 1.17(e) 条规定的费用来请求审查员继续审查专利。
一般来说,缴费后,申请人又会获得两次审查机会。
怎么申请RCE?
申请RCE一般有两个时机。
第一个时机:答复FOA时,提交RCE。
这相当于放弃上一轮审查的一次FOA答复机会,直接通过RCE“购买”新一轮审查。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申请人可以有较为充裕的时间来准备RCE。
第二个时机:答复AA时,提交RCE。
也就是申请人先提交一次FOA答复,答复没有通过时,审查员会下发AA。
申请人收到的AA中会指出,如果申请人希望基于先前递交的FOA答复的内容继续审查,则答复AA时需要提交RCE。
这相当于在上一轮审查完全结束后,再通过RCE“购买”新一轮审查。
这种做法有好处有坏处,好处是申请人可以多一次抗辩的机会,坏处是申请人需要卡答复AA的3个月期限和6个月绝限,准备RCE的时间可能不太充裕,甚至要交延期费。
如果在新一轮审查中,审查员接受答复理由,那么申请人会收到授权缴费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否则,申请人可能会收到新的驳回(如,NFOA)。
当然,收到新的驳回也无需担心,这并不意味着专利之路结束了。 目前美国对提交RCE请求的次数没有限制,理论上只要申请人愿意,就可以通过不断请求RCE,使专利局一直审查下去,直到获得授权。
关于费用
RCE是有官费的,USPTO fee schedule上罗列了RCE的费用,如下:
AFCP是USPTO为了帮助审查员尽快处理FOA答复,减少申请人提交RCE次数而推出的试点项目。
AFCP程序可以给审查员一定的额外时间(Non-production hour)来检索和/或考虑FOA的答复:
对于发明专利,额外时间不超过3小时;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额外时间不超过1小时。
AFCP只适用于有限的情况,比如,实务中将从权上提到独权中作抗辩的情况。因此,当申请人的抗辩空间非常有限,需要进一步添加少量新特征时,可以选择AFCP。
换句话说,AFCP适用的是,对权要有修改但是修改幅度不大的情况。
如何申请AFCP?
AFCP可以在收到FOA后提出,也可以在收到AA(未申请AFCP) 后提出。
收到答复与AFCP请求后,若不需要额外时间进行检索、审查,或者需要的时间在AFCP 项目允许的时间内,审查员会仔细参考答复文本,决定申请是否授权。
如果申请可以获得授权,那么审查员会下发授权及缴费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若是申请不能授权,审查员则需要与申请人进行访谈。
当然,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审查员认为递交的答复需要进一步深入地检索与审查,而审查员需要的时间远多于AFCP项目提供的时间,那么审查员很有可能会以AA的方式下发与原先一致的驳回答复,要求申请人递交RCE。
原则上,针对FOA,只可以提交一次AFCP。例如,答复FOA时提交了AFCP,那么后续若收到AA,答复AA时就不能再次申请AFCP了。相反,答复FOA时没有提交AFCP,答复AA时可以申请AFCP。
还需要注意的是,正是因为AFCP程序下,给审查员的额外时间有限,因此,AFCP下对权要的修改也是有限度的,即:使得审查员能通过有限的额外时间进一步考虑或检索,以确定新的权利要求是可授权的。
关于费用
AFCP无官费。
第四种上诉
Appeal
前面三种程序都是建立在申请人想要答复FOA的基础上的。
实际上,申请人收到FOA后,也可以不答复,直接上诉(Appeal)。
Appeal类似于中国的复审程序,通过Appeal,专利申请将被转交给上诉委员会(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由三名资深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对案子进一步审查。
如果说RCE相当于花钱买审查员的时间来进一步审查专利,那么Appeal就相当于花钱请其他资深审查员进一步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Appeal并不仅限于针对FOA,只要申请中任一项权要已经被驳回两次,就可以提出Appeal。
并且,这两次驳回并不一定要在同一件申请的审查程序中发生。例如,如果一个权要在母案中被驳回过,该权要也出现在继续申请中并再次被驳回,即使继续申请的审查中对该权要的驳回可能仅仅第一次提出(如NFOA),此时仍然可以选择提出Appeal。
关于费用
需注意的是,在美国专利申请中,Appeal是一个相对比较极端的选项,周期比较长,且费用很高。
37 CFR § 41.20(b)(1) 规定的费用如下 :
更多的话
有这么多应对FOA的程序,申请人应该选择那一个呢?
其实,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同,申请人需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但是应对FOA既需要申请人对审查流程有深入理解,又需要对具体案件有精准判断,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技巧。
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找经验丰富、高水平的机构或代理人处理,这样成功率会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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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信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