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根据国家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
山东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根据国家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第六条 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第八条 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十条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评价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2.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评价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业绩成果条件
获现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作为主要播音员主持人,音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8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600小时以上;或视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3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200小时以上。
2.个人配音或主持的弘扬正能量的专题片、纪录片、政论片、资料片、宣传片等的音视频作品在政府机关官方网络公众号、学习强国、“灯塔-党建在线”平台播发,配音总时长不低于5分钟,达到一定的传播效果,单条点击量(访问量)累计达5万以上。
3.参与重要直播任务或重要题材报道任务1次以上;或参与县级以上重要会议报道任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1次以上。
4.作为播音主持人员创作、策划、参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节目或栏目1个以上,获得播音主持同行的认可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5.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播音主持相关专业文章1篇以上。
6.播音主持作品获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比赛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播音主持作品获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因播音主持及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
7.作为中国播音主持“金声奖”县级以上推荐人选;或作为“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青年创新人才”(播音主持领域)县级以上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评价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业绩成果条件
获现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音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20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1500小时以上;或视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7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500小时以上。
2.个人配音或主持的弘扬正能量的专题片、纪录片、政论片、资料片、宣传片等的音视频作品在政府机关官方网络公众号、学习强国、“灯塔-党建在线”平台播发,配音总时长不低于10分钟,达到较好的传播效果,单条点击量(访问量)累计达10万以上。
3.参与市级重要直播任务或重要题材报道任务1次以上;或参与县级以上重要会议报道任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2次以上。
4.作为播音主持人员创作、策划、参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节目或栏目2个以上,获得播音主持同行的认可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5.在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主题报告1篇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播音主持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播音主持相关专业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3万字);
6.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的省(部)级以上奖项1次以上;或播音主持作品获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比赛三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播音主持作品获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比赛一等奖3次以上;或因播音主持及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
7.作为中国播音主持“金声奖”市级以上推荐人选;或作为“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青年创新人才”(播音主持领域)市级以上推荐人选。
8.在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活动中担任授课人2次以上。
在县级广播电视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0年,且获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并取得4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上述业绩成果条件中的获奖数量要求减半(四舍五入)或专业论文减少1篇。
第十三条 播音指导评价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业绩成果条件
获现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个人配音或主持的弘扬正能量的专题片、纪录片、政论片、资料片、宣传片等的音视频作品在政府机关官方网络公众号、学习强国、“灯塔-党建在线”平台播发,作品配音总时长不低于20分钟,达到较好的传播效果,单条点击量(访问量)累计达20万以上。
2.参与省级重要直播任务或重要题材报道任务1次以上;或参与市级以上重要会议报道任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2次以上。
3.作为播音主持人员创作、策划、参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节目或栏目3个以上,获得播音主持同行的认可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4.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播音主持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播音主持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播音主持相关专业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5万字)。
5.播音主持作品获省(部)级以上播音主持专业奖项1次以上;或播音主持作品获省(部)级以上非播音主持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播音主持作品获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比赛一等奖2次以上;或因播音主持及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
6.作为中国播音主持“金声奖”省级推荐公示人选;或作为“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播音主持领域)省级推荐公示人选。
7.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活动中担任授课人2次以上。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备第三章规定的学历或资历等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现职称满4年,其中有2个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满足所申报层级的基本条件、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者,经由2名以上播音指导推荐,可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除满足第十四条所列条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主持作品获省(部)级播音主持专业奖项1次以上;或获省(部)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获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3次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主持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六条 播音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一般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本标准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有关要求的审核,增加审阅申报人员播音主持作品或现场答辩等环节,全方位考察申报人员的播音主持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关业绩成果不得重复使用;集体奖项只认定奖励证书(或文件)标明的前4位作者。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达到的传播效果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1.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或层级概念的,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和本层级别。
2.“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等非正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EI、SCI、SSCI收录的论文与核心期刊论文同等待遇。
3.“专业著作”主要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单位、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4.“栏目或节目”主要指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开设的各类日播或周播的固定时段节目。
5.“省(部)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国家各部委。“省级”指行政区划的省,“市级”指设区的市,“县级”指县(市、区)。
6.“省(部)级以上播音主持专业奖项”主要指面向播音主持行业设立的省(部)级以上专业奖项等奖励项目,省(部)级以上非播音主持专业奖项主要指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新闻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金鹰奖等奖励项目。
7.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8.在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活动中担任“授课人”主要指本人单独讲授某一专题教学内容或主题课程,包括现场授课和网络教学等形式。需要提供授课邀请函或培训手册或授课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