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也是难点问题。下面我们从用工模型的角度解析,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的典型情况,希望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所启发。#深度好文计划#
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也是难点问题。下面我们从用工模型的角度解析,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的典型情况,希望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所启发。#深度好文计划#
一、单位方系自媒体运营公司
自媒体运营公司是专业运营自媒体的单位,其下属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并不具有确定性,需要结合具体协议及用工特点来确定。但是如果一开始实施运营的主体就不是自媒体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具有日常生产、销售业务的企业,则在实务中很难说与网络主播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二、与网络主播签署独家经纪合同
独家经纪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其合同条款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而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合同中明确以下要点:1.明确独家性。网络主播不能与其他主体再签署经纪合同。2.授权性。网络主播授权自媒体运营公司为其提供运营平台、相关营销图文、视频等各类运营支持。3.按照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在收益设计方面可以设计具有阶梯型的收入获取方式,但是不约定稳定收益。4.按照自媒体运营公司的指定时间段上线提供主播服务。5.设定经纪合同的签署目的是不断提升网络主播的短视频领域影响力,并在此过程中实现自媒体运营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双赢。
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主播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是其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如果存在则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则不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教师报教育
免责声明:本站系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