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偏见该摒弃了

摘要:孩子在课上与其他同学发生碰撞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家长把学校诉至法院,但法院判决学校并不需要担责。(11月27日《楚天都市报》)

孩子在课上与其他同学发生碰撞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家长把学校诉至法院,但法院判决学校并不需要担责。(11月27日《楚天都市报》)

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让学校方面松了一口气,也让很多网友松了一口气。

原因很简单。如果只要学生在学校受伤,就需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学校在以后的教学和管理中,必将变得畏手畏脚,将学生们的手脚束缚起来,跑不敢跑,跳也不敢跳了。这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也与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的要求背道而驰。

当地法院判决学校无须担责的理由,是受制于客观资源限制,学校无法为学生提供封闭式的体育课堂。另外,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训练,是教学大纲的要求,亦能够锻炼学生体魄,促进全面发展。由于本次意外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与偶然性,较难提前预知,学校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过度苛求学校管理措施无相应依据。

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事实做出判定。

在该案件当中,当事的小学生和高中生,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能力、辨别能力方面发展得更加成熟,对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对于这类纠纷,如果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疑加重了学校的责任,不利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只有有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通过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明确认定学校已尽到必要教育、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对学校依规组织的体育活动不施以苛责。判决结果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又有利于督促家长认真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家校共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当然,学校也应当做好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的意外伤害风险分担机制,对在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系统性的风险预防和应对策略。同时也建议学生家长遇到孩子在校受伤事件时要理性对待,合理表达诉求,避免让学校在开展体育课程、体育活动时“瞻前顾后”,甚至“裹足不前”。

来源 苑广阔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本文来自【春城晚报-开屏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来源:人民日报党媒平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