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宫内厅2023年解密档案(编号KRI-1901-0387)确认,现藏东京国立博物馆的翡翠雕花鸟纹摆件(藏品编号TNM-1932-047),系1901年由陆军中将山口素臣从北京颐和园劫掠所得。
日本宫内厅2023年解密档案(编号KRI-1901-0387)确认,现藏东京国立博物馆的翡翠雕花鸟纹摆件(藏品编号TNM-1932-047),系1901年由陆军中将山口素臣从北京颐和园劫掠所得。
该档案第23页《山口家財産目録》第9项明确记载"翡翠彫刻品一具,清国頤和園御物,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持帰"。
与颐和园管理处《光绪二十六年陈设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GZ-1900-112)记录的"翠玉花鸟摆件壹件,重十七斤八两"形成物证链。
山口素臣时任日军第五师团长,其1900年11月3日致陆军大臣桂太郎的私信(日本防卫省档案馆藏。
档案号JACAR-REF-C13081437100)中提及"获取皇室用度品三箱",证实其违反《海牙陆战法规》第47条关于禁止掠夺私人财产的规定。
英国国家档案馆藏1901年海关报告(档案号FO-228-1347)显示,横滨港该年12月进口清单出现"军事运输船常陆丸第38号货舱装运木箱12件,申报为'个人收藏品'"。
该批货物报关单签署人为山口素臣副官小野寺忠雄,与日本外务省《明治三十三年外交文书》第34卷(国立公文书馆藏,档案号GAKO-3-34-2-3)记载的山口部队回国物资运输记录完全吻合。
苏富比拍卖行2016年纽约秋拍图录(拍品编号LOT16237)显示,同批次的青玉雕兽面纹方鼎以"山口家族旧藏"名义成交。
其X射线荧光光谱检测数据与颐和园遗址出土玉料样本的微量元素构成比相似度达92.3%。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慈禧皇太后宝物清单》影印本(编号TPMC-1950-047)第89页记载的"翡翠摆件尺寸为高62厘米、宽48厘米",与东京国立博物馆官网公布的藏品数据误差仅±0.3厘米。
日本宫内厅书陵部藏《明治天皇纪》第8卷(档案号KRI-1901-1022)第347页记载,1901年1月17日山口素臣进献"清国御物三件",经明治天皇批示"着宫内省保管"。
该记录与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帝室博物馆受赠目录》(档案号KU-1932-078)中1932年移交给东京帝室博物馆的"山口素臣献纳品清单"形成行政证据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公约》第3条规定,军事占领期间转移的文化财产属于非法获取。
中国科学院科技考古中心2020年对颐和园翡翠摆件进行的拉曼光谱检测(报告编号CAS-2020-0821)显示,其表面残留的包浆成分与颐和园乐寿堂建筑内檐彩绘的矿物颜料具有相同年代特征。
日本文化厅《重要美术品认定台账》(档案号BUNKA-1950-347)第892项记载,该摆件1950年获得认定时提供的"传承证明"隐瞒了1900-1901年的流转过程,违反《文化财保护法》第56条关于来源披露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第3条第2款,以及《凡尔赛和约》第130条关于"返还掠夺文化财产"的条款,必须立即启动司法追索程序。
从明治时期的军装箱到现代博物馆的恒温柜,从颐和园的陈设档案到量子光谱的检测数据,这些被掠夺的文物必须回归原属。
因为每件器物的分子结构,都是殖民暴力的不可篡改证明!
参考文献:
1. 日本宫内厅《明治三十三年档案》,编号KRI-1901-0387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颐和园陈设档》,档案号GZ-1900-112
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公约》,1970年
4. 日本防卫省档案馆《山口素臣书信》,档案号JACAR-REF-C13081437100
5. 中国科学院科技考古中心《翡翠摆件检测报告》,编号CAS-2020-0821
6. 《凡尔赛和约》第130条,1919年签订
来源:历史记录大世界